时间:2015-02-25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 特稿
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 李少平5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赵秉志25
□ 本期聚焦:检察制度改革
行政检察: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三条道路 解志勇48
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重点课题组67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龙宗智84
□ 学术专论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陈光中 魏晓娜101
中国基本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当代变迁 陈晓枫117
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 尹建国134
“特区租管地”:一种区域合作法律制度创新模式 董 皞152
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 冉克平169
公私关系的认识论重建与国际法发展 蔡从燕187
□ 立法与司法研究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体系化解读 张玉敏224
论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及其完善 汤维建239
中国基层法院财政制度实证研究 左卫民257
□ 案例研究
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 雷 磊272
□ 争鸣
死刑替代措施:一个需要警惕的刑法概念 王志祥291
□ 中国法学纪事 李 游304
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
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由于“重受贿轻行贿”思想作怪,我国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一直打击不力;惩治行贿犯罪的刑事政策亦模糊不清,甚至相互矛盾。此种状况,导致行贿人一再行贿,有恃无恐,结果是社会公正坍塌、公众普遍不满。这种状况之所以存在,既有社会心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司法方面的原因。今后,我们应当大力倡导“惩办行贿与惩办受贿并重”原则,修正行贿犯罪的刑法规范,并努力提升查办贿赂犯罪的执法能力,切实遏制行贿犯罪。
关键词:行贿犯罪 执法困局 刑事政策 不正当利益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贪污受贿之定罪量刑标准关乎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重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难以全面适时反映贪污受贿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个罪之间罪刑设置的体系协调等问题。本文认为,应确立“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引入罪群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实行分立,由司法解释规定并科学、合理设定具体数额标准,妥善解决数额标准适用时的省际冲突等问题。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 定罪量刑标准 犯罪数额
行政检察: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三条道路
解志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政府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课题编号12AFX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3级博士研究生李培磊同学在资料搜集、撰写过程中给予了较大帮助。)
内容提要:当前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法律途径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但实践效果差强人意,两种方式还存在若干难以弥补的缺陷。如果把对西方制度借鉴的目光转向中国本土法律资源,审视现行宪法框架下的制度设计,会发现行政检察具有弥补诉讼和复议缺憾的潜力,其所具有的主动性、弱对抗性、威慑性以及公共利益导向等制度优势,可以以更高效、更容易被各方接受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建议将其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三条道路。
关键词:行政检察 行政争议 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
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重点课题组(课题组组长:谢佑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祖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课题组成员:王娜、姚建龙、韩建霞、李文军、林竹静、高飞、韩康。)
内容提要: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指主任检察官与多名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它是为了弥补当前检察活动和检察制度中的诸多不足与缺陷而开展的一项改革试点工作。经过近几年的探索,打破了原有的行政审批办案模式,建立了全新的办案组织和工作机制。该项制度的推行,需要实现检察管理的扁平化、集约化和专业化,需要从法律上形成主任检察官资格准入、管理监督、考核评价及执业保障机制。
关键词:主任检察官制 “闵检模式” 制度构建 路径完善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本文受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学科前沿与交叉创新重点项目资助。)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办案,时采“协同办案”乃至团队协作形式,但以单独办案制为基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即“承办负责制”。因此不应以主任检察官责任制代替检察官责任制,同时,应当划清权限范围,保障承办负责制的有效运行。员额制的实施,可能压缩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运行空间。主任检察官与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设置与职能区分,应尽可能合一。不能合一时,部门负责人重点负责宏观指导,主任检察官主要负责个案审核。捕、诉合一虽有利于提高效率,但使批捕不中立弊端更为明显。检察官责任制应与检察长负责制相协调,实现合理授权。应建立权力清单,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细化与科学化。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 主任检察官 检察权运行机制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陈光中 魏晓娜(陈光中,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魏晓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司法改革问题研究”(编号:14ZDA06)之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是在传承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传统的基础上,在苏联的影响下形成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司法体制面临着进一步现代化改革的课题。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应当正确处理党委、纪委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理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关系;推进司法体制去地方化影响的改革;探索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法官、检察官分类管理;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 审判权检察权独立 刑罚执行体制
中国基本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当代变迁
陈晓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中西方社会在由血缘组织走向地缘组织的过程中,分别确立了共尊一权权威和共尊统一规则的不同秩序,由此奠定了中西基本法的始基。两者在后续发展中形成了迥异的权力来源观、法律层级观和权利保障观,这些文化基因决定了基本法能否走进近现代宪法。中国基本法文化在近代重构了西方宪法文化,由此形成民族化的、保留着一定非立宪主义趋向的中国宪法文化,进而决定、引导和型塑着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变迁。
关键词:中国基本法 一元权力文化 文化冲突 整合重构
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
尹建国(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网络有害信息政府治理的综合创新机制研究”(项目号13CFX033)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项目号2013WTO016)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全球范围内的网络信息政府治理模式可大致归纳为网络自由主义、网络现实主义、网络管制主义和网络威权主义四种类型。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宜采取介于宽、严截然不同两级间的“中间型”模式,一方面承认政府治理网络信息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也强调政府之干预应恪守严格边界。为此,应从四个方面转变治理理念、创新网络信息政府治理的既有模式:从政府主导到网络企业与行业组织主导;从技术控制到德性善治;从直接强制、堵塞控制到间接威慑、合作疏导;从零散分治到综合协同。还需辅之构建与完善网络信息内容分级制度、实名制制度、行政正当程序制度与主体制度等“一揽子”具体支撑制度。
关键词:网络信息 政府治理 网络法治
“特区租管地”:一种区域合作法律制度创新模式
董 皞(广州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澳门大学横琴校区“特区租管地”的尝试是“一国两制”的突破性创新,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提供了可行的路径导向。归因于“特区租管地”租赁与管辖的双重法律属性,特别行政区对其的治理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为前提,适用特别行政区法律为原则,并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故而其设立也当经由议案的“提出”、“审查”、“批准”,遵循严格的程序。以澳门政府横琴用地为代表的这一新型区域合作模式有助于推动内陆与港澳地区实现双赢、互惠、多元参与的开发与合作,具有继续推广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特区租管地 区域合作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
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
冉克平(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2014年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私法学效果”的研究成果。)
内容提要: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既与无权处分不同也与无权代理有异,属于非典型案例。不动产冒名行为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适用《物权法》第106条或者类推适用该法第107条。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可以将不动产冒名行为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并透过被冒名者的可归责性与相对人信赖的合理性这两个要素的比较、权衡,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兼顾所有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冒名行为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信赖保护
公私关系的认识论重建与国际法发展
蔡从燕(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认识论根本上决定了国际法实践和人们对于国际法实践的理解。国际法传统上被认为是作为公法人的主权国家创设并适用的处理彼此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公—公关系认识论的思维模式。20世纪中期,尤其90年代以来,私人参与或影响国际关系的能力获得实质性提高,国际法的公—私关系认识论得以形成,据此国际法发展应当被理解为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的国际公法人与私人进行多维度、多层次、多形式以及多主体间的互动过程。虽然公私关系认识论并不能完全取代公—公关系认识论,但在国际社会日益重视“人”的时代背景下,二者的结构性关系将朝着强化前者的方向发展,并且前者更具有基础性。由于中国和平发展进程的特殊性,比如国际关系日益迈向法治化、私人空前地参与或影响国际关系、特殊的公私关系传统与当代转型,积极接受并准确理解公—私关系认识论对于中国在实现和平发展的历史性进程中发挥国际法的积极作用、减少其消极作用,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法认识论 公私关系 和平发展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体系化解读
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反假冒贸易协定背景下我国商标制度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11BFX045)的成果之一。)
内容提要: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是商标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依据是,由商标的识别功能所决定,只有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的商标才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商标,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已经失效,法律不应再提供保护。该制度体现了商标保护的理念,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按照体系化的要求,商标法的相关制度,如异议制度,商标注册无效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应当与该制度保持理论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新商标法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判例,确认异议程序中的被异议人、无效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侵权诉讼程序中的被控侵权人的不使用抗辩权,如果抗辩成功,应驳回异议申请和无效申请,以及侵权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三年不使用撤销 商标注册异议 商标注册无效 商标侵权责任
论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及其完善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司法拍卖制度在中国历经了从法院自行拍卖到法院委托拍卖、从拍卖权力的集中行使到拍卖权力的分离与制衡、从拍卖场所的分散化到拍卖场所的统一化、从现场拍卖到网络拍卖等一系列的发展和演变,司法拍卖的市场化改革成为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经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多个司法解释的规范和调整以及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司法委托拍卖制度日趋成熟。但司法拍卖制度仍需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并应致力于消除司法拍卖多种模式并存的非统一性格局,由此提升司法拍卖的公平性、效率性以及公众对该项制度的信赖。
关键词:司法拍卖 市场化改革 委托拍卖 网络拍卖
中国基层法院财政制度实证研究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2011协同创新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对于本文的写作,王禄生、张洪松、苏镜祥、洪凌啸、郭松、段陆平等提出有益意见,谨致谢意。同时,相关研究还得益于实务部门诸多人士的支持,谨致谢意。)
内容提要:在当下的司法改革中,省统管地方法院财政已成为重要方向。毫无疑义,充分、有效的财政支持是法院正常运作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受到国家财政能力和财政结构、中央对地方司法工作的认识和定位的影响,中国基层法院的财政收入在经费来源上呈现以同级财政负担为主的地方性色彩;在收入性质上,从社会主体直接汲取的诉讼费、罚没收入等预算外收入成为法院经费的组成部分;在财政保障水平上,曾长期呈现一种保基本、保运转的吃饭型状态;在财政保障体制上,地方党政机构对基层法院的经费预算和支出具有控制权。尽管这些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特征有其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但对司法公正高效、法制统一目标实现带来的弊端不可忽视。有鉴于此,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应当以实现法院财政的充分化、非外部化为基本目标,关照和解决这些实践问题。
关键词:基层法院 财政制度 实证研究 司法改革
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
雷 磊(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受北京市高等学校2013年“青年英才计划”支持。文章的部分想法得益于黄卉、陈景辉、毕洪海、王旭、胡昌明等同仁的指教,在此一并感谢!)
内容提要:学界对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地位以及“应当参照”的规定存在争议。为此,应首先来夯实法源的理论基础即法源双层构造论:就法源性质论而言,法律渊源是司法裁判中基于制度性权威并具有规范拘束力的裁判依据;就法源分量论而言,法源拘束力的大小同时受它在法源等级序列中的位置以及依据实质理由偏离它的难度的影响。因最高法院拥有法律解释的制度性功能、法律规范的复合型确证授权以及试行立法的制度性实践,指导性案例已成为司法裁判中基于附属的制度性权威并具有弱规范拘束力的裁判依据,具备“准法源”的地位。同时,指导性案例的分量低于制定法与司法解释,并受诸多现实和制度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 法源双层构造论 附属的制度性权威 准法源
死刑替代措施:一个需要警惕的刑法概念
王志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ECT130062)资助,并系2012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WZD11)的阶段性成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韩雪同学在资料收集、观点提炼等方面对本文的形成有贡献,特此感谢。)
内容提要:死刑替代措施是指在废除最严重犯罪的死刑后所采取的替代死刑的处罚方法。目前,我国学者大多以完善我国的刑罚结构、削弱民意对于死刑废除的反对情绪、借鉴其他国家废除死刑的立法经验为依据,构建相应的死刑替代措施理论。但实际上,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在立法上并不存在“生刑过轻”的问题,因此,死刑替代措施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无存在的根基;死刑替代措施也非削减公众反对死刑废除情绪的最佳方法;国外的立法经验并不能成为我国刑法必须设立死刑替代措施的根据。
关键词:死刑替代措施 死刑废除 刑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