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25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特稿]
论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独立原则体现不同国家宪法体制与本土化的经验。1954年宪法第78条确立的审判独立原则为新中国司法体制奠定了合宪性基础,体现鲜明的中国宪法传统与特色。在司法改革成为法治“热门话题”的今天,认真回顾1954年宪法“审判独立原则”的形成过程,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审判独立原则的现代价值,从历史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中寻求实现审判独立的内在动力。
关键词:1954年宪法 审判独立原则 人民法院 党的领导
□[本期聚焦: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相关法律问题]
“南海仲裁案”法律评析及后续应对笔谈
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马新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
吴 慧: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邹立刚:海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傅崐成: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教授
“南海仲裁案”后续法律应对的关键问题研究
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南海仲裁庭先后作出的“管辖权裁决”和“最终裁决”均反映出仲裁庭滥用职权,肆意扩大自身管辖范围。仲裁庭的裁决严重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强制仲裁的前置程序和排除性例外的规定,并歪曲解释该公约的受案范围。如此严重背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程序性规则的裁决当属无效。为捍卫国际法治秩序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和中国南海海域的合法权益,中国应继续以法理为基础,谴责仲裁庭违反程序行为,并通过外交活动推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公开支持中国立场;同时,结合有区别的原则,遏制菲律宾破坏国际法治的行为。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 强制仲裁 管辖权 领土争端
论混合型海洋争端的管辖权问题
张 华: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以“查戈斯群岛仲裁案”和“南海仲裁案”为代表,混合型海洋争端的管辖权问题从理论争议演变为现实困境。受制于特定的属物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的国际仲裁庭不能对混合型海洋争端整体实施管辖权。相关争端当事方为规避管辖权的障碍,故意将混合型海洋争端的局部提交强制仲裁机制。但是,由于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之间的固有联系,这种人为的割裂难以使海洋争端纯粹化,相反给国际仲裁庭的裁决带来了更大程度的困扰。鉴于混合型海洋争端所引发的正当性、实效性和公正性危机,国际仲裁庭在裁决管辖权问题时不得不持谨慎态度。国际仲裁庭在“查戈斯群岛仲裁案”中所使用的“重心检验”方法能确保对混合型海洋争端进行相对准确的定性,并随之确定管辖权。而在“南海仲裁案”中,国际仲裁庭并没有沿用“重心检验”方法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逐项进行客观和全面的审查,致使其管辖权裁决出现重大瑕疵。
关键词:混合型海洋争端 管辖权 重心检验 南海仲裁案
争议专属经济区内适度性执法研究
熊勇先: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争议专属经济区因国家间权利主张冲突而产生,维权行政执法具有强化行政管辖权、维护海洋权益等积极意义,但为了履行国际义务、适应海洋战略以及服务周边外交政策,在考量违法行为主体、性质与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我国海上执法主体应在争议专属经济区内对执法方式和强度进行自我克制和约束以开展适度性执法。而适度性执法需要遵循比例、平等以及对等原则,并从限定主体、选择方式、降低强度以及避免武力使用等方面加以实施。我国在争议专属经济区内的维权行政执法实践体现了适度性,但应继续推进适度性执法,并开展与其他当事国间的海上行政执法合作。
关键词:争议专属经济区 维权行政执法 适度性执法 执法合作
□[学术专论]
商业反腐的结构性治理和模式
杨 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近年来,商业反腐的结构性治理出现了新的特点、格局和问题意识。围绕打击和预防商业腐败,在“供给侧”的相关立法和执法策略上,国际商业反腐的责任规则、基本立场和制度供应都产生了令人瞩目的重要转变和新动向,也对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基于这些转变和动向,更全面、更深入的商业反腐研究,不仅应从微观层面谋取政府与企业之间合法化的利益交换,还应从宏观层面进一步深究社会支持系统之上的结构性治理之道,构建起一套商业反腐的模式。其中,中国商业反腐的结构性治理实际上更为复杂和微妙,它有着跨境移植难以应对的本土化特定议题和立场;同时,中国商业反腐的模式不仅应有制度改革等基本应对的治标之策,还要留下足够的空间,为商业反腐更高目标的实现和深层治本之道的获取,做出更全面、更精密的架构和设计。
关键词:商业反腐 结构性治理 利益交换 社会支持
法律行为解消清算规则之体系统合
汤文平: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法律行为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后的返还清算问题是一个极大的难题,现行法及《民法总则(草案)》均以简易条文“大事化了”,相关问题链条在简易条文里未获解决,在已有学说及判例中也难窥全豹。而当前民法总则立法既是为未来民法典再立一编,也是民法典编纂竣工的前奏。应就返还清算这一立法主题理清问题链条,进一步广泛汲取比较法经验,打通总分则,将撤销、无效、解除等等解消情形冶于一炉,综览不当得利返还、解除后返还、所有人——占有人返还乃至损害赔偿规则,力争在民法“三重”体系中以统合的清算规则一揽子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从解释论到立法论的演绎与突破将获全面展示,并将充分彰显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后发优势。
关键词:法律行为无效 返还清算 不当得利
证券期货市场高频交易的法律监管框架研究
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高频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已经初露端倪,因其负外部性较大,亟需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予以克服。以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为理论指导,可以将对高频交易的法律监管分为风险监管、行为监管与竞争监管三大类别。这三类监管又以信息监管为基础,于是这四类监管共同构成了一个具有普适性的高频交易监管框架。对于高频交易,我国的监管政策选择应该是予以适当的限制或抑制。此外,对高频交易的法律监管还要树立“以快对快”的监管理念,因此,我国对高频交易的监管规则应不断及时修订,从而跟上市场之变化。
关键词:高频交易 程序化交易 三足定理 幌骗 塞单
论必要性原则的客观化
刘 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等同于最小损害原则的必要性原则,在内涵上经历了从“必要的目的与必要的手段”到“必要的手段”的转变。为了预防与控制公权力行使的恣意与专横,应当客观化必要性原则。在判断何为必要性手段时,不应当忽略不同手段的有效性差别。如果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再借助于手段的相对损害计算公式,对异同有效性的手段进行损害大小比较,就能有效破解最小损害性难以客观判定的难题。
关键词:必要性 最小损害 相同有效性 成本收益分析
论应诉管辖制度的司法嬗变及其规则构建
黄忠顺: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应诉管辖制度尊重当事人在确定管辖法院中的意愿,彰显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并最终服务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但是,受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本位主义的影响,具体适用规则供给严重不足的应诉管辖制度可能异化为某些法院争夺或推诿管辖权的工具。为争取案件在其诉讼成本较低或者可以动员更多司法干预资源的法院审理,某些原告故意向无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并促使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外观上得以成就。为防止被受诉法院强制适用应诉管辖制度,逾期未提出管辖异议的理性被告不得不考虑采取不应诉策略。应诉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结果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亟需对其司法嬗变情形进行类型归纳和理论反思,并在解释论上构建促使应诉管辖制度回归推定合意管辖模式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应诉管辖 管辖利益 合意管辖 法定管辖
□[立法与司法研究]
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统一法,要求统一解释和适用。本文以贸仲委2008-2011年涉《公约》的67份裁决书为研究素材,尝试一种经验研究,揭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公约》的经验与问题,包括对于《公约》的可适用性理解的偏差、在裁判说理及法条引用方面存在的不足等。在适用《公约》时关注国际同行的做法,甚至在裁判中参引他国裁判,将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裁判者在避免对《公约》作“政治解释”的同时,也要理性看待中外当事人胜诉比例。中国撤回对于《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正当其时。港澳台是中国大陆的重要贸易伙伴,最高人民法院应在适当时机出台司法解释,为此类涉外合同纠纷“准用”《公约》,积极开辟道路。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仲裁 法源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的审慎投资人规则
张春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我国养老基金采机构集合型投资,在受托机构及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慎投资人规则及责任缺失的前提下,受益人及地方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风险的承担,为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规制提供了逆向激励。养老基金的机构集合型投资与受益人自治型投资相比,受益人选择权弱化、投资机构控制权增强、投资过程透明度降低。审慎投资人规则由投资人行为规范到投资风险量化控制的演进,勾勒出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规制由对受益人的代理投资人的规制,到对集合型投资机构投资行为审慎性的激励的演变。因而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的法律规则,应重新厘定受托机构及投资管理机构的集合型金融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重构其审慎投资人规则、完善投资风险治理结构及外部监管,为养老基金投资的风险规制及投资安全提供正向激励。
关键词:养老基金 投资风险 审慎投资人规则
□[案例研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的司法考量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思维模式,但是某些关键性问题仍需要更深入研究和思考。界定相关市场时,定性分析方法(替代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方法(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需要更合理的解释和操作方法;而涉知识产权案件、涉行业协会等特殊主体案件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性,进一步应证了“市场份额在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作用相对弱化”的观点;行为导致限制竞争的结果虽然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必要要件,但个案中可通过要求被告证明“合理理由”的存在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交叉弹性 反垄断法
□[争鸣]
环境法学核心范畴之重构:环境法的法权结构论
史玉成:甘肃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我国环境法中有关的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规范存在着内在张力下的结构失衡和运行冲突。走向多元合作共治,是环境风险时代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无论对于政治国家的环境权力,还是对于市民社会的环境权利,环境法都不可能舍此求彼,而必须“两面作战”,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应当具备这种全景式的面向。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在对学界关于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现有理论和学说进行分析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环境法的法权”这一命题。基于环境利益之上的环境权利、环境权力应当是环境法学领域最基本、最重要的元概念,二者虽然不具同质性,但彼此合作共进、竞争成长,共同构成环境法制度大厦的基石。环境法法权结构的规范建构,有助于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架构的内外部相互制衡与协作,为迈向多元合作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模式奠定制度基础。
关键词:环境权利 环境权力 法权结构 合作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