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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简报三

时间:2013-11-22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简报三
主题报告

 

  时间:2013年11月9日,9:00—9:20
  地点:大连海事大学中远报告厅
  主持人柴学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好!刚才,我们结束了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的开幕式,下面是主题报告。
  今天为论坛作主题报告的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她报告人题目是:“私权的公益性”,报告时间20分钟,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马新彦教授做主题学术报告。
  主题报告人马新彦(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非常感谢会务组和王利民教授,给我这样一个安排。我非常荣幸能在这样一个时刻,在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上做这样一个主题报告。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私权的公益性”,这个题目,应当符合本届论坛的主题。
  私权,我个人认为,它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主要发展阶段。分别为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这三个阶段。
  就初级阶段而言,私权是作为一种客观实在而存在的。尽管那个时候还没有形成一个私权的制度体系,也没有一部完整的保护私权的成文法,但是私权却是客观存在的。比方说,我国古代刑法中,就有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罪的这样一种规定,它实际上是保护了私人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原始意义上的私权,或者说最积极意义上的私权。那么,这一阶段私权的特征呢,我觉得有这么三个:一个是它不一定有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即真正意义上的民法;第二是私权制度尚缺少私权神圣、私权行使的平等等观念的支撑;第三就是公权的强盛、私权的微弱,甚至私权完全被公权所忽视。
  私权发展的中级阶段,私权不仅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权利,而且私权是被奉为神圣的权利。私权行使中的个人意志得到了最应有的尊重。自由和平等成为私权保护的准则性依据。这一时期,私权的保护已经得到了最理想化的构建。私权和公权完全分离。私权获得自己独立存在的空间并且具有体系化。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私权的这样一个发展状态又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力。
  私权发展的高级阶段,私权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大的弘扬和发展。私权不仅仅表达个人意志和个人利益,私权还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协助公权力对整个社会进行合理的管理。
  大量承载着公共利益的私权的产生,对传统意义上的私权是具有颠覆性的。大量公益性私权的产生对传统意义上的私权的很多概念和制度有颠覆的可能和趋势。但是,尽管有这样一种趋势,私权的公益性还是在应社会的需求而发展。善意取得制度大家都知道,它实际上颠覆了罗马法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的“任何人转让出去的权利不能大于自己的权利”这样一个基本原则。那么善意取得制度下生成的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这个第三人的所有权它实际上不仅仅表达了个人利益,同时这种所有权更重要的它是承载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那就是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和公有财产安全。可以这么说,在信赖原则下产生的所有的私权都是公益性的私权。这是我多年来对信赖原则进行研究得出的体会。那么,除此之外,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也是一种公益性私权。大家都知道,在美国是惩罚性赔偿最完善和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学者在论证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的时候都,毫无例外的论证惩罚性赔偿的填补功能。在损害性赔偿的填补功能论证当中,最有说服力的、最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是惩罚性赔偿填补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就使得高于受害人损失的获得的那一部分赔偿有了正当性。我们都说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你有多少损害我给你多少赔偿。这是民法的传统理论形成的这样一种原则。而惩罚性赔偿就颠覆了这样一种理论,所获得的赔偿远远高于你的损害。那么,高于的这部分损害怎么才能具有正当性?美国的好多学者都在论证这个问题,论证了这个正当性,也就论证了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占统治地位的学者都认为它填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害。也就是说,这种请求权承载了社会利益。
  从我国情况来看。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还是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在产品生产或是商品销售过程中的惩罚性赔偿。这样的损害,最大的特点是个体损害小、社会的波及面非常大,侵权人收益巨大。很多受害者因为个体损失小,不愿起诉,因为主张权利成本太高。赋予受害人惩罚性赔偿,就是激励受害者去主张权利,它是一种公益性私权,维护了公共利益。
  还比如说,美国衡平法上的地役权,财产法重述第三版有关于它的规定。传统的地役权是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传统的地役权实际上是相邻的土地所有者之间,独立地以土地的通行为核心内容的一种权利。地役权是在工业革命之后城市不断开发的背景下产生的。城市的大土地所有者为了应对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他把土地进行规划,这一片土地可以建住宅,那一片土地可以建商店,进行整体的规划。破坏规划的人就是义务人,其他的人就是权利人,这种权利就是衡平法上的地役权。公益性就在于对整个城市的规划保护。哪怕某一个人购买的土地得到市政部门的许可,建了一个加油站,或者建了一个医院,但只要违背规划当中的地役权,其他人依然可以要求他按照地役权进行规划,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人购买了土地,只能建住房,几经转手到消防大队,契约里没写该土地只能建住房,但地役权有追及力。计划兴建消防设施,尽管得到政府的许可,但是其他居民享有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法院判决停止建消防设施。在这种情况下,私权利可以对公权力进行制约,这就是它的公益性。美国最早对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和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是有分类的。衡平法的地役权是在城市土地大量开发的基础上的,到最后美国法上合二为一,统称为地役权,我们可以得出,公益性的私权在不断发展这样一个结论。
  保存地役权也代表一定公益性。比如遗产地役权。名胜古迹的所有人为供役人,市政管理人成为需役人,他们签订这样一个协议。这样,在一个古建筑上就形成了地役权,允许开放,允许公共参观。这样的话,既保护了名胜古迹和古文化,同时也延续了古迹的所有人的所有权。这样一种地役权也带有公益性。
  在我们国家,环境权是近几年讨论比较热的问题。但是对于环境权,学界的每个学科都在讨论,环境法、人权法、行政诉讼法(环境公益诉讼)还有民法学者。关于环境权的定性问题,也有很多人研究。有人认为是公权,有人认为是私权,我认为他是一种公益性私权。正如健康权是民法上的权利,环境权也应当是民法上一种独立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私权,而且具有公益性。每个人所享有的环境权是以空气清洁、环境自然优美的权利为内容。你行使你的环境权的同时也给所有生活在这个环境下的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共享一个环境权。环境的统一性决定了环境权具有公益性,所以我认为环境权为公益性的私权,应当被列入到民法当中来。
  通过上面的一些认识,我可以得出三个结论:第一,我认为,私权的人类社会发展史,是公权力与私权利配置关系的进化史;第二,公益性私权的发展是私权发展的最高阶段或者是最高境界;第三,我认为,公益性私权的发展进程代表着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私权得到的保护怎么样,得到多大的尊重,多大程度协助公权力发挥作用,这个是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大环节。从这,我也得出感想:私法学者对法治国家的发展肩负着非常重要的使命。我的发言就到这儿。
  柴学伟:
  刚才,马新彦教授为我们做了一场精彩的主题学术报告,让我们大家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马新彦教授表示感谢。
  我宣布,本次论坛上半场结束,请大家转场至综合楼国际会议报告厅,参加主题论坛,主题论坛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和互动,我相信会更加精彩。请大家有序转场,也请校内同学,照顾嘉宾、老师和外请客人优先入场。
  谢谢大家!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发言人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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