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30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暨民事立法与民法适用理论研讨会
简报
第三期
主 旨 演 讲
主办: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西南政法大学
时间:2013年9月29日
中国·重庆
时间:2013年9月29日10:20-12:00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报告厅
主持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震
发言人:
王利明(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姚红(原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孙宪忠(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杨震:
下面有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发言。
王利明:
我发言的题目是“加快推进人格权法的制定”。
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以后,制定人格权法是下一步制定民法典的关键,人格权法可以说是整个民法分则的领头羊,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部分。民法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幸福生活的法,幸福生活不仅仅是要衣食温饱,更重要的是生活有尊严,而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的基本法律就是人格权法。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以后,是不是以侵权责任法来代替人格权法,我觉得这种看法值得商榷,侵权责任法本质上是权利救济法,而人格权法是权利法。侵权责任法不可能具体规定各项权利的内容,也不可能规定这些权利的发生、变动等等,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人格权法来作出详细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权利的保护方式,但是这些方式是针对所有绝对权保护的方式,对人格权法来说,有自己特殊的一些保护方式,比如说人格权法特别重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人格权法所特有的一些救济方式,这也是这些年人格权法发展领域的新趋势。所以侵权责任法不能替代人格权法。
现在也有学者认为从比较法来看,确实出现了一种宪法司法化的现象,人格权法是通过法官解释宪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规定,这些人格权法表现得特别明显。但是我们国家实际情况不是这样,按照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解释宪法,法院不能够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官裁判时在法庭上不能直接援引宪法,不能通过解释宪法来确定人格权法保护的规则,在中国把人格权保护具体化,需要通过人格权法才能真正的实现和完成。
随着民法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人格权保护越来越重要,而且人格权的内容体系是相对完整的,人格权的体系主要建立在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区分的基础上。人格权法体系大体包括一般规则、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以及侵害人格权的救济这几部分。在确定有关具体人格权这方面,需要重点规定三项权利:
第一项是隐私权。很多学者已经把隐私权看作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而不仅仅是一项民事权利,在很多国家甚至被上升到宪法上的权利。最近还出现一个新的概念“国家隐私主权”,把隐私权上升到国家主权的范畴,说明隐私权的日益重要。很多国家都已经颁布了独立的《隐私法》,说明隐私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复杂。我觉得至少人格权法应当确定有关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通讯隐私、禁止窃听拦截通讯等等。此外,住宅隐私、工作场所和生活隐私、个人私生活的秘密都非常复杂,包括个人身体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私、家庭隐私、谈话隐私、个人经历隐私等等,而且这些隐私是一种财产。我还建议,规定政府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这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都写进人格权法,内容将是非常丰富和复杂。
第二项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是与特定个人相关联,反映个体特征的可以记载和识别的符号信息。现在进入了一个信息社会,一个大数据的时代,随着互联网、数字化技术还有数据库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得到空前的记载。现在大数据可以把方方面面的信息和碎片汇聚起来,形成各种不仅仅是商业化的利用,甚至对方方面面的政府决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帮助作用,所以提出一个数据驱动决策,这是很有道理的。与此相适应的是怎么对个人信息进行充分保护成了全球范围内遇到的最重要一个课题,这充分反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保护首先涉及到权利性质怎么定位的问题,究竟是财产权还是人格权,我个人历来主张其虽然具有财产的属性,但是本质上主要方面还是人格权,而且必须要在人格权法加以规定。在人格权法规定才能够彰显一种法律平等保护和每一个人人格尊严的价值。如果我们说是一个财产权,好像每一个人享有个人信息的权利还可以分成三六九等,从人格权角度来看完全不是这样,每一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它的背后体现和彰显的都是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法律要平等保护每一个人的个人信息权,不管他是一个穷人还是富人,不管是地位很高的人还是普通百姓,他所享有的个人信息都涉及到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所以都要平等受到保护。任何一个人,哪怕是流浪汉,对他的个人信息要在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利用和处置,这就是保护每一个人个人信息的权利,这也是人格权法属性所体现出来的。 个人信息之所以当成是个人人格权规定,也是因为在这种权利遭受侵害了以后,完全通过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保护是有困难的。将来应该不排除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和停止损害来救济。
个人信息权作为人格权,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单独制定提供了一个权利框架,同时也确定了未来人格权法制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本质上就是要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政府以及任何个人的义务和责任,这些义务责任的产生前提是界定了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确定个人信息权人享有一种对他人请求保护信息完整的权利。所以个人信息单独立法,前提还是应该在人格权法里确认个人信息权。
第三项是确认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我一直认为应该严格区分网络谣言的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侵害个人私权,主要是侵害个人人格权;另一类主要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比如说造谣出现地震等等,闹得人心惶惶,这其实是侵害了公共利益。对网络谣言的类型进行严格区分以后,我们才能确定哪一种情况下政府要介入,哪一种情况下主要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因为现在人格权法里面没有详细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人格权,所以对这两种情形没有做严格的界定。我觉得我们的人格权法有必要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另外一个原因,因为网络环境下人格利益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说在现实生活里面,像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等,这些信息可以在特定主体之间进行传播,不构成对隐私的侵害,这些信息一旦出现网上,没有经过权益人的同意擅自挂在网上,向全世界传播,受众是很大的,影响很大,出现放大性效应。这样的信息可能成为个人重要的隐私,甚至核心隐私,因此一旦侵害应该允许权益人获得救济。在日常生活里面,我们说个人经常使用化名来实施各种行为,这种化名不一定受到保护,在网上使用得长久,这种化名也可能成为一种人格利益。所以网络放大效应也决定了很多日常生活中可能不认为是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到了网上就转化为人格利益,要求获得保护。而且网上的这些人格利益往往表现出一种集合的特点。也就是说各种人格利益经常交织在一起,对一种人格利益的侵害可能导致对多种人格利益的侵害,比如说个人的声音、肢体语言、形体动作,甚至个人偏好等等,都可能汇集在一起形成特殊的人格利益,在网上非法的利用会构成侵权。而且网上人格利益很容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被利用、可以被商业化,这是在日常生活里面所可能没有遇见的。网络侵权有它特殊的特征,所以我一直认为任何人在网上发布对他人名誉侵害的信息,或者非法披露他们的隐私,只要实施这种行为,因为受众是无限的,可以推定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同时推定受害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在网上只要实施这种行为,就应该推定受害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在我们的人格权法里特别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意义重大,而且这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必要的,也充分适应了今天互联网和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时间快到了,我先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杨震:
谢谢王利明教授精彩的发言。做第二个主题发言的是原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大家欢迎,时间15分钟。
姚红:
各位老师、各位专家上午好,一年多以来,我们除了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他的民事法领域没有多大的作为。我觉得自己还是有义务把现在所要做的工作以及下一步可能做的工作向大家做个汇报。我今天向大家汇报如下问题:第一,向大家汇报一下现在正在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介绍一下未来可能会涉及到哪些民事立法。第三,主要回应一下刚才开幕式时大家都很关心的民法典问题。
先向大家介绍第一个问题,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93年制定的法律,这个法律实施20多年了,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确实发挥了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国家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这部法到了修改的时候。严格讲起来,本来这部法是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修改,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然后交给全国人大修改。但是这部法律涉及到每个人的基本权益,最后决定由全国人大直接修改,不再经过前述相关机关层面。这一年多以来,我们主要是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工作,且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修改稿都已经挂到网上,我想在座的各位学者可能大部分同志都已经看到了,为了使大家了解一下修改的内容,我先介绍这部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然后讲一讲目前对哪些问题还有一些争议或者其他的考虑。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这一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在五大方面做了修改:第一方面,关于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这种充实细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了三包的规定,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比如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从四个方面做了修改:一是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各类信息得到保护。二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正当合法的原则。三是经营者和工作人员对收集使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护。四是明确规定经营者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不得向其发送商业信息。完善三包方面,七天内可以退货,过了七天主要是修理,如果是经过两次修理还有质量问题的可以退货,对于欺诈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原来是商品价格两倍的赔偿,这次分情况:一种是造成损失,不涉及到人身健康方面,没有重大的损失,现在提高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三倍,考虑到有一些商品太便宜了,比如10块钱买的,三倍是30块钱,现在有一个最低底线,最低赔偿500元。造成人身伤害的要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三倍,这是一审稿、二审稿的规定,以细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二方面,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强调经营者诚信经营义务。二是明确召回缺陷产品的义务。三是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某些侵权行为中的举证责任。四是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比如强调经营者诚信经营义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时候,必须恪守诚实信用,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除了对他们进行惩罚以后,有关部门要记录信用档案,对社会公示,强调诚信义务。明确规定对一些耐用的消费品,比如说计算机、机动车、电视机、电冰箱,在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话,是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如果知道是虚假广告还做发布的话,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方面,规范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三是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比如讲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草案明确规定,采用非现场消费的,比如说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方式购物的,以及现在提供金融消费的,这种时候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数量质量等等信息。保护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这一点如果销售者是利用网络平台来销售产品的,那么二审稿规定了网络平台的责任问题。
第四方面,进一步发挥消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规定消协要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服务,引导合理的消费环境。在保护法律法规就质量问题的强制性标准时,要听消协的意见。规定了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第五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定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进行抽检,对于损害消费者的产品要召回。二是规定了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的申诉,行政部门要在多长时间处理,并给消费者反馈。三是加大对违反消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下面汇报一下第二个问题,关于消法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第一,消法调整范围问题。归纳起来有这么几方面:
一是消法适用的主体是不是仅限于自然人?原则上讲,消法主要是对弱势群体提供保护的一部法律,法人购买商品是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调整的,贯彻契约自由,原则上对法人不适用消法。但是有一些机关、单位、企业为他的职工购买福利用品,比如洗发水等,实际上归结到个人使用了,这一些应当受消法保护,在消法里没有明确规定凡是法人购买的都不受消法保护。
二是大家说生活消费概念非常不清晰。曾经立法过程中,有人说是不是用“非营利性”来界定,经研究发现这也有困难。比如大家现在说消费者买房,买一套房自己居住,买第二套房可能要出租,你这个出租到底是营利的呢还是不营利的呢,我觉得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说我出租了收了租金就是补贴家用,你说是营利的,好像买第二套房就不属于消费者了,这也很难说,所以研究来研究去这一刀还是不敢切。
三是消法是否调整医疗、教育、商品房消费。对于医疗、教育的问题我们也开了很多次座谈会,总体来讲很多同志认为,现在这种义务教育或者是学历教育,还有很多公立医院给老百姓看病,本身不是经营性的,所以不应当纳入消法。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现在像新东方这样的教育,周末各种各样的培训班,本身是经营行为,不完全排除在消法的范围。包括医疗,有一些医疗是美容性医疗,如果是排除在消法范围之外也不行。但是在消法上明确哪些进来哪些不进来,确实比较困难。最后对生活消费就没有做改动,我们认为现在的表述含义范围还是比较宽的,为将来也是留有余地的。大家看第二条,虽然是生活消费,第三条有一个经营者的概念,通过这两条的互动,我们想把完全是经营性的买东西排除出去。
四是大家都提到知假买假是不是消法问题,这个问题在生活当中确实有不同的意见。就像王海打假,完全不是因为个人消费的问题,而是为了经营,它的存在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还是合理的。所以这些东西不要去限定,对这些东西我们现在也是很难说在或者不在这个里面。这条至少在二审稿的时候没有改动。
第二,无理由退货能不能由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问题。通过网络、电话这样的交易,买的商品有一个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制度。一审稿规定无理由退货,一审以后有一些委员说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太宽,有一些产品不适合无理由退货。二审稿的时候就说有一些商品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比如说书刊、杂志,看完了你说退货了,还有计算机软件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但是这次二审稿以后有同志提出全面的执行无理由退货,现在恐怕一刀切不合适。目前像天猫、京东这样大的企业在网上退货比较规范,跟消费者约定无理由退货没有问题。淘宝网上有90%的小卖家,实际上是小企业发展孵化的定位,主要提供廉价和个性化的商品,如果都实行无理由退货,对于小卖家的冲击特别大,最终广大消费者会受到损害。而且如果实行全面的无理由退货,会不会有人为了整倒卖家故意退货,造成恶意竞争。所以是不是能够允许另有约定。但是有一些人反对,如果把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强制性规定取消以后,会不会大家都会约定不实行无理由退货,这样对消费者是不是有利。还有人说可以允许商家有这样的约定,但是必须高于法定的条款。还有无理由退货还是放给商家和消费者双方约定为好,由市场调节,是不是考虑可以给无理由退货开一个口子,现在我们还在研究这个问题。
第三,对于商品和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要不要限定退货条件。刚才讲了这次强化三包的规定,明确规定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七日内可以退货,超过七日必须附加一个条件,必须经过两次修理,或者必须符合合同法违约的条件才能退货,否则不能退货。在讨论的时候有人说,干嘛修两次才能退,有的东西修两次不怎么好了,只要是质量问题超过七天也应该给我退货,不要设定这个条件。当然也有人反对,比如一个汽车,只是玻璃有点问题,那修了两次以后,是不是能够把全车都退了呢,这也是我们听到的意见。
第四,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我们在二审稿规定,原来有一个“展销会”上来以后,找不到商家可以找展销会,原来把网络的交易也跟展销会的举办者一样的责任,找不到了,就由平台承担责任。原来规定平台先承担责任,这次立法的时候有一些人认为,现在的平台卖家太多了,跟展销会不一样,展销会毕竟就在那个房子里面,几百家都能够控制,现在网络淘宝是600万家,对于审查平台根本做不到实质审查,因为现在工商、公安信息不向平台透露数据的,所以对他的质量怎么样是没法控制的。如果让平台承担责任,对于平台的发展可能影响比较大。
关于惩罚性赔偿。现在把惩罚性赔偿分为两块:一块是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损害;另外是如果造成人身财产重大伤害,甚至造成死亡的,二审稿规定三倍的赔偿。审议的时候有一些委员说太低了,还要提高,比如北京市的标准,现在人均死亡是70万,如果本数是70万,再加惩罚性三倍,就是280万。对于一个黑心企业来讲,可能问题不大,但对于一个个体卖家来讲,数额真的要考虑。
最后,消法可能今年就要通过。下一步是著作权法,在国务院法制办那里,马上要提到我们这改。我最后回应一句话,大家都很关心民法典的问题,在今年的7、8月份,在中国政法大学开了一个专家研讨会,当时专家对于要不要搞法典意见也是不统一的,现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出来了,下一步怎么走我不知道,但是要不要搞民法典大家要回答一个问题,就是民法典的“必要性”,目前有这么多民事立法了,法典与否的差别在哪些地方。制定民法典以后对国家的民事司法实践有哪些更有利的地方,这一定要说服有关方面。
杨震:
谢谢姚红的发言。现在进行第三个主题发言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四庭庭长罗东川教授,大家欢迎!
罗东川:
各位老师、专家、学者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到西南政法大学参加民法学研究会的年会,这也是一次盛会,对我来讲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
这次准备了一些民事审判情况,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第一,我把民事审判的工作和特点给各位专家做一个介绍。民事审判工作在法院的工作当中始终居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这几年虽然说可能对刑事审判工作关注很多,特别是07年死刑复核收回最高院之后。我想民事审判对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是重要的内容。特别是这几年每年民事案件的数量在600万件左右,占整个法院工作量很大的比例。在法院,讲的“案多人少”也好,还是“打官司难”也好,我想主要还是针对民商事案件,我们对民商事应该要重视。在2010年,最高法院曾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个专题报告,关于民事审判的工作情况,在这个报告当中讲民事审判的几个特点,一个是涉及的范围广,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还有案件的数量大、还有增长快、还有新型案件多,最后是审理难度大,这是对民事审判工作特点的介绍。
第二,审理难度大。现在的民事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矛盾非常激烈。应该讲法官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责任,这两年也看了关于法官流失、辞职这样的情况,确实是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里面有司法的环境、司法的公信力、司法的权威这样一些问题,所以我想民事审判应该讲有巨大的进步。现在全面进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在要着力去解决,特别是现在对个案的关注成为热点,应该说民事审判面临巨大的压力。前些年关于南京彭宇案件的审判,这么多年来学者专家和社会上还在关注。其实那个案件的处理还是案件事实没有弄清楚。二审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后来导致社会上的误解。所以去年的两会也是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把案件的事实真相做了评估。当初彭宇下车的时候和老太太发生了冲撞,两个人下车有交错,也有派出所的谈话记录证明。现在法官在裁判的时候面临很多的压力。特别是最近也有文件规定关于防止冤家错案终身责任问题,这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严峻课题。
第三,我们是从2000年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建立了四个民事审判庭,并有它的基本分工,民事案件有传统的民事案件加上房地产案件。随着十多年的实践,现在这些审判庭走更多追求共同的理念,还是追求专业性,这是面临的问题。现在民三庭负责知识产权案件,民四庭负责涉外商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商事审判。这四个庭涉及到共同的问题,在审判的标准、尺度这个方面确实需要很好的进行研究。这是对民事审判基本情况的介绍。
接下来介绍我们目前民事审判的一些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在案件当中我觉得合同案件的处理问题,特别是合同的效力案件处理的问题在各个庭有差异。因为合同案件在几个民庭占了比较大的比例。这周二我旁听了一个庭审,感觉确实是比较复杂,是一个涉外房地产的纠纷,一个个人从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200套房子,是付现金,交付了以后公司出了三张收据,盖了单位的公章。然后老板卷款潜逃,工程没办法继续,市政府就来接手这个项目,后来把这个项目让另外一个公司来全部接手。接手以后房地产部门把允许商品房预售的决定撤销,后来卖给其他人,现在对这样一个案件法院应该怎么来处理,这里面确实涉及到许多问题。还有一个山东的案件,也是几千万,把合同价款付了,后来觉得标的物不值得这么多钱,后来还到公安部门去告了一个刑事的诈骗。我想在合同的纠纷当中现在确实呈现的状况比较复杂。刚才讲的房屋买卖也涉及到刑事,还涉及到行政,所以合同方面,值得我们关注,还包括今天讲的用合同来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问题。
此外,网络发展带来的纠纷,过去更多的是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现在网络商业活动越来越频繁,特别是像前两年阿里巴巴的促销,销售量很大,这对今后的民商事审判活动带来巨大的冲击。其他的比较重要的像劳动争议、房地产、医疗纠纷这些都是我们要去关注的。最新的案件是金融危机带来的独立保函纠纷,在这方面与民法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最后一个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司法解释的起草和案例指导也值得关注。现在司法解释是统一立项,力争保证质量。现在制定的过程也像立法一样,周期非常长,没有发挥及时指导审判的作用,现在基本上做得比较系统。在司法解释形成当中,实际上还有“批复”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生的案件做批复,在这方面要做更多的工作。现在民一庭负责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现在这个问题非常难处理。民二庭重点对公司法、证券法案件做得比较多。民四庭对独立保函案件做得比较多。我想指导案例制度应该讲对整个审判的指导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花大力气,特别是现在强调要调解,好多案件没有花大力气去研究,希望更多的学者来研究。
谢谢大家!
杨震:
谢谢罗东川教授的发言。最后请孙宪忠教授发言。
孙宪忠:
谢谢,我想讲讲物权法的问题,特别是中国农村现在的土地权利状况。我近年来做了很多的调查,发现在农村的土地权益制度建设上,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差距较大。我简单的说一下七个问题。
第一,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所有权里的主体形态,法律上来讲其地位是很崇高的。但是在东部发达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早就被各种各样的股份制公司替代,在西部农村地区和其他地方被村民自治委员会替代。
第二,集体所有权。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的财产量非常之大。可西部有一些地方,集体财产就剩下道路了。
第三,集体组织的成员权。这基本上是一个抽象性的权利,仅仅包括投票权等等。但现实中间把集体组织成员权变成了股份,抽象的权利变成股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些好处都实现了。法律上说了,嫁出去的女儿自然没有这个权利,嫁出去的女儿没有这个权利,但是娶进来的媳妇有没有这个权利呢?麻烦很大,实际上成员权演化成民法上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的成员权很稀松。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长久没有期限,其跟所有权有什么区别?积极的方面,农民权利得到确认;消极方面农民的小块地,想合成集体农产非常麻烦。
第五,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更多的要立法,要盘活,甚至要出现“地票制”,比如成都、重庆。
第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在这里没有得到肯定。这几天我参加调研又提到这个问题,这涉及对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问题很大。
第七,城镇化带来农民各种权益的变化。现在农民“带地入市”,很多人在城里居住好几代了,在农村还有地。城镇化中间的地权问题真的很复杂。
时间有限我只能把目前调研的情况给大家简要汇报一下。
杨震:
谢谢孙宪忠教授的发言。主旨发言结束。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发言人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