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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届海峡两岸财税法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5-06-01   来源:  责任编辑:xzw

  2015年4月27日,由台湾大学、高雄大学、财团法人资诚教育基金会、中华产业国际租税学会主办,《税务旬刊》杂志社和《会计研究月刊》杂志社协办的第二十二届海峡两岸财税法研讨会,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霖泽馆隆重举行,来自两岸高校及政府机关和实务部门等200多名专家学者和财税实务人士出席了本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共分开幕式、“2015台湾年度最佳税法判决评选”发布仪式、“税务争讼与纳税人权利保障”主题研讨和闭幕式四个阶段。开幕式由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院长谢铭洋教授主持,台湾财政部许虞哲常务次长、前司法院院长、著名行政法专家翁岳生教授和台湾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暨策略长吴德丰先后致辞。“税务争讼与纳税人权利保障”主题研讨共分六个单元,先后在霖泽馆主会场和两个分会场举行。现将两岸学者的主要观点概述如下:

 

 第22届海峡两岸税法研讨会开幕式

  (左起:台湾大学法学院院长谢铭洋、台湾司法院前院长翁岳生、财政部常务次长许虞哲、资诚所副所长吴德丰)

  在当日上午主会场举行的研讨会上,华南理工大学张富强教授、台湾司法院大法官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的黄茂荣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任际教授和台湾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葛克昌教授先后作了主题发言。张富强教授的发言以“大陆地区纳税人控告、检举和举报权的法律思考”为题,指出控告、检举和举报权是保护纳税人权利不受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法侵害的有效保障,在纳税人的权利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大陆目前对该类权利无论从理念认知还是从实现机制上皆处于起步阶段,尚存诸多不足,亟需运用宪政理论厘清纳税人控告、检举和举报权的概念、涵义及其现实功能,同时借鉴国外立法保障的经验与启示,通过完善税收立法、依法执法和司法救济等途径,即在完善立法方面,应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严格规范税收立法程序,制定税收基本法和纳税人权利法,以切实加强纳税人权利的制度建设;在依法执法方面,着重推进三项工作,包括建立服务型税务执法体系、完善税务执法监督机制和落实税务执法责任制度;在构建司法救济制度方面,争取早日设立独立的税务法庭、进一步完善纳税人诉讼制度和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东吴大学法学院陈清秀教授对此作了点评,他总体上肯定了张教授的思路和主张,谈到在大陆为防止纳税人公益诉讼的滥用,建设性地提议“纳税人公益代表诉讼”不失为一条可行途径。

 

 大陆学者张富强教授、任际教授在第22届海峡两岸税法研讨会做主题发言

  (左起:陈清修教授、张富强教授、黄俊杰教授、黄茂荣教授、任际教授)

  黄茂荣教授就“税捐稽征经济原则及其司法审查”作了主题发言,他着重就税捐稽征经济原则的概念、该原则的实践手段以及该原则在宪法上的界限和该原则引起的宪法争议进行了深刻精彩的阐述。辽宁大学法学院的任际教授对此作了点评,她指出黄教授从高端层面阐明了税法在征收管理过程中要坚持“法定原则”和“量能课税”两个基础的重要原则。但“经济原则”是一个稽征过程中的原则还是宪法上的原则,需进一步研究明确;肯定了黄教授博引旁征地从交易及从交易所形成的合同角度去看待“经济性”所应该具有的基本内容,但从量能课税的角度如何体现经济性,尚有待从法学的方法论角度对该理论目标进行深刻开拓。

  任际教授的发言以“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程序法保障”为题,指出应从制度意义和行为意义上来谈纳税人的重要性和本源性地位及角色,同时应从宪法上的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完整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现代法治理念角度来谈纳税人权利保障及重大意义;指出了大陆现行《税收征管法》第88条存在着的税收行政复议前置和纳税前置问题对于纳税人权利保障非常不利;因此应首先改变纳税人权利救济程序的理念,认为包括行政复议在内的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综合方案比单一方案更有利于纳税人权利救济,以及应坚持方便纳税人纳税原则。

  葛克昌教授就“税法本质特色与税务权利救济”作主题发言。他认为21世纪在从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的转变中,需以租税国家形态表现其功能。税法秩序和税收正义是社会法治国家的重要工具。税法不仅形式上要求民主正当性,实体上仍需符合实质正当性。纳税人基本权保障,有赖权利救济制度;法治先进国多最先建立税捐专业法庭,培育专业法官,认识到所有的法律中税法和宪法的关系最密切,体认到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以及认识到诸如实质课税、避税调节等税法特性,不宜使用民事庭的方法来审判;税法的本质特色在于除一般法学方法外,仍应使用税法特殊法学方法,即以量能平等原则所展现之实质经济解释、课税原因事实的实质认定、避税行为按常规予以调整;量能平等负担原则,源于租税正义要求,为税法结构性原则,是税法首要原则。税法特色还在于征纳双方更重视协同合作理念、共同追求税捐公平负担。税务机关作为公益受托人,应对纳税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况一律予以注意,尤其对纳税人包括资讯自由、隐私权等的基本权利不得侵害,而受职权调查原则拘束;纳税人具有共同追求税捐公平的义务而有协力义务。郑州大学法学院的金香爱副教授对此作了点评,她认为葛教授对税法本质特色的概括界定既准确、全面,论证又深刻入微;在对台湾立法和司法实务界对税法本质特色尤其是量能课税原则的认定、运用方面所进行的检讨也切中问题实质;同时期待教授进一步扩大资料搜寻和比较范围,对税法的结构性原则有进一步的大作,以对大陆的税法理论、实务工作产生更大影响和引领作用。

  当天下午,在台大法学院模拟法庭等二个分会场举行的主题研讨中,陈清秀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金香爱副教授、中国社科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副研究员、台湾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副营运长许祺昌会计师、黄士洲副教授、中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陈红彦教授、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军教授和台湾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蔡朝安主持律师等先后作了主题发言。

  陈清秀教授就“税务争讼上纳税人之权利保护”作了主题发言,他指出纳税人权利保护首先应由立法机关制定合乎正当法律程序的相关税务行政争讼程序法律,始得实现。其次有关权利救济机关在执行法规层面不能发生偏差,在有关税务行政争讼程序法规之解释适用上,必须考虑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做出对纳税人友善之解释;认为应从宪法上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层面,来保证纳税人享有公正的诉讼程序请求权,以及有效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要正确地认定课税要件事实和正当地使用法律,以求保证实体税捐正义的实现;他建议从法官养成、设立“财税专庭”专责办理财税案件、加强与学术界合作等途径来提高法院裁判品质的提升,以保护纳税人对良善裁判的请求权;还特别建议和阐述了消费税的消费者诉讼、税捐优惠的救济、不公平执法课税的救济等纳税人主张平等权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尽可能全面探讨在理论和实务上为纳税人权利保护提供完整、有效及时的权利救济途径的一个图谱或路径。

  金香爱副教授就大陆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纳税人权利救济所产生的影响作了主题发言,她指出这次修法,主要针对大陆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问题而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十多个方面作了重大修改,这必将对纳税人权利救济产生许多可预期的法律利好,同时也将对税务行政部门依法治税带来更大挑战和更高要求,也将对接纳审理更多专业性强、复杂性高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官们公正权威高效地解决好税收行政争议带来更大的挑战;同时也必然要求与纳税人权利保护和救济密切相关的《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及时与之相适应,进一步加快相应的修法完善、衔接和协调。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的滕祥志副研究员作了题为“面向未来的《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题发言,他认为“面向未来”还是“零打碎敲”地修订《税收征管法》,既是一个方法论问题,也是一个战略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未来税制改革任务付诸落实,必依赖于《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完善。鉴于国情世情的深刻变迁,为适应未来税制改革需要,使《税收征管法》具有统领和灵魂,总则和分则之间具有逻辑联系,《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旨归行政法平衡论,其篇章结构应按照原则明确、主体清晰、结构再造、征纳平衡等思路重新谋划布局,使之成为纳税服务之法、纳税人权益保护之法、信赖合作之法和久历考验之法。

  台湾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副营运长许祺昌会计师就“影响纳税人权利之‘最高行政法院’庭长暨法官联席会议决议评析”作了主题发言,他对台湾“最高行政法院”庭长暨法官联席会议决议作了简要的适法性分析,并分析了该决议对租税稽征实务、土地交易所得争议、信托课税争议、所得来源争议和商誉认定争议所产生的重大影响。

  黄士洲副教授就“100-102税务诉讼的实证观察”的论文中“纳税人诉讼胜率偏低”的问题作了主题发言:他对台湾税务行政诉讼从民国97年到101年的胜诉率16%的质疑;并认为有利判决的实际期待值下降;法庭级别越低,有利于纳税人的判决比例越高,可期待胜诉率越高;另外对税务案件数量下降的现状及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辽宁大学法学院的刘畅博士对此进行了点评,认为一般意义的法学研究多从某个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现象出发而展开对法学理论问题研究,而黄教授使用经济学、统计学研究方法,从对税务诉讼案件的量化比较入手,研究具体数字后面所隐藏的法律问题,这不同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非常具有启示性。但认为黄教授文章中“税务诉讼胜诉率官方的新闻稿所揭示的比例为15.92%,这是根据从民国97年到101年的统计数据而得来的”民众是有疑问的,而黄之后所研究的统计数据基础是从100年到102年,这两个时间阶段的重合仅为2年,研究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因此之后数据的比较意义不大。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陈红彦教授就“大陆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中对纳税人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的完善”作了主题发言,她认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对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对于获取的纳税人信息予以保密。大陆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由于“商业秘密”和“隐私”等概念的模糊性,加之纳税人主张权利的路径不清晰,主张权利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导致纳税人很难实际对权利进行救济。为此建议我国应通过在《税收征管法》中新增条款或者制定具有法律层级的《国际税收合作施行法》,明确引入纳税人的知情权、纳税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争议期间暂停税收公权力的权利以及国家赔偿权,从而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军教授就“公益诉讼与纳税人权利救济——中国大陆地区纳税人诉讼制度之构建”作了主题发言。他指出从2006年4月湖南农民蒋石林起诉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被称为纳税人公益诉讼第一案以来,近十年鲜有纳税人公益诉讼案件发生;在我国建立纳税人公益诉讼有利于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实现社会民主,特别利于监督财税领域的公权滥用,督促其消除各类缺陷,妥善征收和利用税款,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从公共财产法的视角看,纳税人权利具有公共属性:经由征税而形成的财产利益在主体上可以明确为全体社会成员,也就是全体纳税人,整体性的纳税人权利就体现为公共财产权;并对纳税人诉讼制度之构建,如在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设计、举证责任分配和设置前置程序、防止滥诉方面谈了一些具体建议。

  台湾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的蔡朝安主持律师就“税务救济程序正义的实践---以‘万年税单’为讨论中心”作了主题发言。他列举了“万年税单”的四种类型,并针对类型1的“万年税单”,列举了台湾“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374号、第373号、第362号、第221号四个判决主文及其影响。河南大学法学院的娄丙录教授对此作了点评,他指出所谓“万年税单”,即指纳税义务人的课税正义迭经争讼而获得有利的认定,但核实课处分却并未撤销的情形,这不仅违反了公平原则,限制了纳税人的人身自由,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违反了效率原则,一起税务纠纷案件在法院与税务机关之间来回“踢皮球”,导致久拖不决,极大地浪费了执法与司法资源。解决这一问题,一靠立法的修正,从立法上铲除衍生这一问题的根源;二靠正确的执法与司法理念的树立,税务机关和法院都应当尊重纳税人的人权,使纳税人权利得到应有保障。

  当天下午五时许,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在举行了简单的闭幕仪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台湾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营运长许祺昌会计师和台湾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葛克昌教授先后对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行发表了感想,从不同侧面对会议讨论的主题作了总结性的概述,并展望两岸财税法同仁加强学术交流,为完善两地财税立法、促进两地财税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深层次改革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22届海峡两岸税法研讨会闭幕式

  (左起:张富强教授、台湾大学法学院葛克昌教授、资诚事务所郭宗铭会计师)

  赴台大陆学者与葛克昌教授合影

  (左起:刘畅博士、王利军教授、金香爱副教授、娄丙录教授、张富强教授、葛克昌教授、任际教授、陈红彦教授、李伯侨教授、滕祥志副研究员、)

  (金香爱/文、王影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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