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13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2015年8月5日上午,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内蒙古通辽市鑫达国际酒店举行了隆重的开幕式仪式,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中国民族法学会会长杨正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副市长贺海东,内蒙古民族大学校长陈永胜,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李存捧、学术组织处处长张涛,内蒙古民委副巡视员李国成,贵州省社科院院长、中国民族法学会副会长吴大华,中国民族法学会副会长、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玉祥等领导和专家出席会议。中国民族法学会研究会会员代表近七十人参加了会议。开幕式结束后,会议进行了主题发言并就发言内容进行了交流与互动。会议开幕式以及主题发言均由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大华主持。
8月5日,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内蒙古通辽市举行
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开幕式主席台
一、会议开幕式
(一)内蒙古民族大学校长陈永胜致欢迎词
陈永胜校长简要介绍了内蒙古民族大学的基本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并且对我校法学专业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着重说明。我校高度重视法学专业的发展,现有民族法学硕士点1个。自2002年以来共培养本科13届、1000余名法律本科人才。同时,法学专业与通辽市共建法制教育培训基地,培训通辽市公务员、司法工作人员、人大代表达1万人次,为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的提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陈永胜校长指出内蒙古民族大学按照国家民委政法司安排,积极筹备本次年会;此次大会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族地区法治进程,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处理民族事务的法律水平,促进各少数民族共同发展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更为我校提供了一次近距离与专家学者学习的难得机会,我们坚信,在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一定能够开成一个民主团结、求真务实的大会,开成一个动员全国的民族法学工作者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的大会。我们一定不负重托,集中精力,承办会议,做好服务。
(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副市长贺海东致辞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副市长贺海东对本次大会的召开表示了诚挚的祝贺,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和崇高的敬意。贺海东副市长简单介绍了通辽市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同时指出通辽市作为民族自治地区的一级政府,我们深知民族法学的研究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具有广阔的空间和良好的平台。民族问题和民族法制问题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都将是关注的热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不仅是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和发展的要求,也是新常态下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选择。今天,全国研究民族法学的专家学者光临我市,畅谈交流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完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的建立,这如同及时雨,必将给我市的民族法制理论研究和实践带来新的推动和契机。
(三)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部长李存捧讲话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李存捧出席年会并讲话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李存捧转达了中国法学会领导对本次会议的热烈祝贺。他指出,中国法学会领导高度重视研究会的工作,王乐泉会长、陈冀平书记等领导对于研究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和关注。去年,王乐泉会长亲自向习总书记做汇报,争取到了中央财政给研究会的专项经费支持,用以保障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这体现了中央领导对于法学社团的关心。中国法学会各所属研究会,尤其是民族法学研究会这样紧密贴合工作大局、研究领域特殊、地位十分重要的研究会,更加要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民族问题和法学研究的方针政策,切实履行好团结培养人才、组织引领研究、服务法治实践的职责,主动肩负起历史使命,抓住机遇、奋发有为。他从研究部和研究会工作的层面,讲了三点具体的要求:一是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王乐泉会长在本月3号召开的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就“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最高成就,是对中国实践的理论表达。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也强调“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是有充分保障的,要坚持从政治上把握民族关系、看待民族问题。”我们必须深刻的认识到,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治实践能够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不走岔路、不走弯路。尤其是民族法学属于政治敏感的问题,更加要在研究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强调以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二是坚持以学习型、协同型、智库型、国际型的标准开展研究会建设。我国幅员辽阔,各民族聚居融合,文化多样,各地情况不一,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要搞好研究,就要坚持学习,加强调研。国家民委作为民族法学研究会的依托单位,一直以来给与了研究会很大的支持。研究会既要最大限度的争取依托单位的支持,发挥京内法学研究资源的优势,也要辐射全国,广泛吸纳本领域有代表性、权威性的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代表,实现地域分布均衡、比例分配合理。要拓展研究平台和合作方式,加强与其他专业研究会、地方法学会、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实现跨学科、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创新研究。研究会要着力探索建立完善的信息决策和智力支持系统,多提供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的咨询建议,实现成果及时高效转化。要重视智库人才的储备,通过积极开展活动,发现、培养、凝聚一批中青年优秀人才。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围绕民族法治建设中关注热切、亟待解决的重难点问题,着力开展时效性强、对策性强的调查研究。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都对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莫不与法相关,与民族法学研究会相关。希望研究会能够加大研究力度,围绕中央关切、社会关注、人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如中央和地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研究、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教育、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民族区域市场经济法治化等新课题,积极展开研究。我注意到,今年年会的主题是 “加强四个体系建设,提高民族事务法治化水平”,这个主题紧跟形势,紧贴实际,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能够推出一些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成果,早日促成民族法治“四个体系”的建立完善。
(四)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中国民族法学会会长杨正根讲话
中国民族法学会会长杨正根在开幕式上讲话
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中国民族法学会会长杨正根代表民族法学会对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对承办单位表示诚挚的谢意。在中国法学会和国家民委的正确领导下,一年来,民族法学研究会致力于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杨正根会长对一年来民族法学的研究成果以及取得成绩进行了简要介绍,对过去一年的成绩感到充实和振奋。2015年任务艰巨,希望以本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深入探索,为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出更扎实的工作和努力。
二、主题发言
(一)沈寿文做了 “优惠照顾理论”范式下的单行条例功能——以云南省红河州若干单行条例为例的发言。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寿文在其主题发言中指出:虽然我国《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基本法律均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单行条例的制定权,但是就单行条例的功能问题,尽管学术界一直以来有过大量研究,但是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十分清晰和明确的解答。单行条例在内容上并不是(至少主要不是)用以展现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特色的特殊法规。单行条例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惠和照顾的性质,在现行立法体制之下,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2015年《立法法》修正前一些层级的民族自治地方没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缺憾,因而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十分类似。
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使得单行条例的功能发生了重要变化,单行条例的功能将在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制定范围之外发挥作用,同时依法变通有关的法律法规。而自治区与自治县的单行条例的功能并未受到影响。
(二)严永和就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发言。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严永和认为,传统名号是传统或者社区传统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名号资源极为丰富。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由两大路径:一是商业标志制度,二是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现行商业标志制度和反假冒制度经过适当创新,可以为传统名号提供较多的保护。只是这种过度修改,将损害商业标志制度和反假冒制度的内在结构及体系,甚至与制度旨趣存在冲突,并且即使进行修改,其能为传统名号所提供的保护也是有限的。可见,对商业标识制度和反假冒制度进行修改,只是传统名号保护制度构建的次佳选择。基于制度禀赋与制度理性,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名号知识产权的最佳制度选择,是参酌商标法等商业标志法,构建传统名号特别权利制度,同时对反假冒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改。二者妥善衔接,相互支持,可以为传统名号提供较为周全的保护,也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一个传统名号保护制度的范例。
(三)王福革教授做了题为《我国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问题之研究》的主题发言
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教授王福革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十年来的研究进行了反思,肯定了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能等同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其性质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还包括中央和民族地区相互关系的政治、经济关系问题,它事实上超出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过度注重理论研究,而忽视了实际问题的解决,问题意识不强。在研究方法上,注重规范与制度研究,缺少民族地区的社会调查。甚至有些研究者只讲成绩,刻意回避问题。对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系研究也不够充分。
总之,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问题中,从最初的如何贯彻、实行民族区域制度,到今天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再到以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问题为对象开展研究,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走上了一个新高度,即对研究的方向、原则、标准问题的研究。
主题报告结束后,与会的各位学者同三位主题报告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现场学术气息浓厚,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气氛十分热烈。
2015年8月5日下午,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分两个会场,围绕“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和“建立民族法治实施、监督和保障体系”等主题进行了分组讨论。
第一分会场就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问题进行了探讨。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教授彭谦教授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治国理念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城市民族工作法治化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民族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点,城市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指导城市民族工作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权益缺乏保障;城市民族突发事件缺乏有效治理。因此,在城市民族工作法治化的进程中,应提高城市民族工作法治化认识,对城市各族居民进行普法宣传,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立法,建立高效的民族工作法治实施体系,建立严密的城市民族工作法治监督体系,建立有力的城市民族工作法治保障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周健认为我们在民族工作中,过分强调政策,淡化了法治思维。究其原因,一是涉及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太少、太粗,不够具体,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日常处理民族事务时,很少直接运用民族法律法规处理相关问题。二是民族法律法规的普及面比较窄,尚未能做到人人知法懂法用法,少数民族群众还未能正确运用法律表达诉求,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信访不信法”。三是民族工作部门的干部法治意识不强,除了照本宣科念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大部分干部真不知道民族工作还有什么法律规定。鉴于此,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周健认为应该细化涉及民族工作的法律规定,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强化法律意识,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加强民族法律的宣传和教育,解决全民知法懂法用法守法最基础的问题。
贵州大学法学院刘月凤老师认为近年来,随着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提高了当地的经济收入,还改善了村民的生活基础设施。然而,对于民族村寨的自然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的保护也面临严峻的挑战。目前民族村寨景观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保护、民族文化资源产权不明确、民族村寨景观保护监管不足,执法队伍缺失以及缺乏合理的旅游规划等问题严重。因此以民族村寨景观法律保护为出发点,制定旅游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当地环保法制教育;明晰旅游资源产权、拓展生态补偿渠道;建立旅游环境保护执法队伍;进行科学合理的旅游规划,对保护独具特色的民族村寨景观,维护当前的生态环境和文化结构,满足游客对民族村寨旅游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郭友旭首先介绍了印度籍经济学家阿玛蒂亚2005年的著作《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认为它应该是民族法学界必读之书。该书反对单一身份、提倡在身份问题上的自由选择和自由思考、高扬人的理性能力的思想,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很强的穿透力,对我国的民族、宗教、语言等领域政策法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行动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的指导作用在理论上似乎可以涵盖我国民族政策法制学术研究和实践的所有领域,包括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的确认,语言、文化多样性及其保护,涉及民族和宗教的媒体宣传等等。
广西大学张文山教授首先表达了对民族法学会发展状况的担忧。他认为近几年来的民族法学理论上并没有突破性进展,民族法学存在的重大核心理论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研究水平总体不高,使得民族法治工作实际问题得不到有效的理论上的指导。
然后,张文山教授对各位主题发言人的发言谈了一些自己的感受。首先城市民族工作的对象问题应当明确,到底是指城市中原有的少数民族,还是仅仅指后移进去的少数民族,亦或者是二者兼有。张文山教授认为在城市中应当淡化民族意识。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有时会产生消极的作用,在有些情况下,民族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令人堪忧!少数民族对其景观、服饰等是否享有权利,这事实上涉及到民族自决权问题。对于郭友旭老师的学术勇气,张文山教授表示赞赏。认为其文章具有一定的开创性。
第二分会场就建立民族法治实施、监督和保障体系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玉祥认为法律的权威性和生命力在于实施,唯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才能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及实效。法治监督体系建设事关法治建设全局,是一项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适应民族法治体系建设的要求,必须建立起完备的民族法律规范体系及民族法治监督体系。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推进民族法制建设,作为建设民族法治体系及其监督机制的重点基础性工程来抓。民族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民族法制尚不完备,民族立法存在缺口严重、建设工程量大的特点。完善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是民族法治实施保障的关键。因此应当立足于保障宪法实施,立足于保障民族法实施;强化执法与司法力度,切实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能够得到保障;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依法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艳认为进入新世纪以来,企业作为民族法实施的重要主体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对少数民族(原住民)权利的保障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新的内容。因为对少数民族权利侵犯的最大可能来自于企业,而企业作为社会的产物,本应承担对社会整体利益应尽的责任,尊重少数民族的基本文化权利就是其重要的道德义务之一,而通过承担尊重人权方面的社会责任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保障民族法实施是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这种责任主要包括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尊重少数民族文化,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促进少数民族就业。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剑通过解读《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认为涉及民族因素的普通刑民事纠纷应当“去民族问题化”,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处理。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作“特殊”考量,在执法或司法实践中宽宥少数民族的做法,渊源于“两少一宽”等民族政策,这不仅在合理性基础上存在疑问,在实践中也产生出很多问题和弊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空前频繁的大背景下,应当认为“两少一宽”等民族政策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并树立依法解决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法治观念。同时,发挥“习惯法”及民间权威的积极作用,亦应当在正式制度构建的框架以内。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尕永强老师认为高效民族法治实施体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树立宪法权威,形成完备的民族法律体系以及具有高素质的民族法治人才。而目前我国民族地区法治实施却存在诸多困难: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法律意思淡薄,监督效力不强,民族地区立法滞后。因此应当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增强民族法治建设支撑力度,增强少数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完善民族地区立法,构建民族地区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民族地区法治队伍建设,这对于实现民族区域法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严永和认为马玉祥教授的文章高瞻远瞩,提出了有力度的观点,特别是宗教法问题和党的信仰冲突确实是需要解决和突破的现实问题。田艳教授把企业社会责任和民族法实施结合起来,视角独特。但是有些问题还需要多斟酌,比如社会责任如何在企业法中贯彻,公司法等法律如何体现企业社会责任,这些仍需要立法上的努力。李剑教授的文章所反映的问题十分重要,一些民族政策的确需要反思,在特定背景下所实施的政策,如果形势变化,就应当适时进行修改或者说封存。现阶段应立足从法治视角来解决民族矛盾和民族纠纷,逐步将各种思路现实化、法治化。尕永强老师文章主题很宏大,但是应加强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吸收,民族地区法治化实施存在诸多困难,因此文章还需从多个角度进行突破。
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陈蒙民族地区普法是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客观要求,是保障民族团结和强化国家认同的必要条件,是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和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在民族地区普法,应当处理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关系,权利倡导与义务宣传的关系,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的关系。在普法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加强基层普法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普法绩效评估机制和普法工作责任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
黄河科技学院民族学院教师杨芳芳认为要想使民族工作走上法治化道路,必须高度重视民族法制教育,特别是对少数民族预科生的教育。黄河科技学院民族学院通过制定民族法制教育的目标和主要任务,设置专门的民族法制教育课时,开展民族法制教育活动,利用特殊时期特殊事件强化民族法制教育,创设环境宣传民族法律知识,向少数民族学生讲解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政策。与此同时,黄河科技学院民族学院还加强民族法制教育的师资培养与培训工作,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采取措施开展培训,全员承担,人人都是民族法制教育的教师。从组织实施上来看,领导重视,亲临亲为,分工明确,加强合作,重视监督,奖罚分明,使得黄河科技学院民族学院法制教育活动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宁夏民委法规处马雅琦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工作最主要、最核心的任务,就是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民族会议精神和全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我们要牢牢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用法治精神引领、用法治思维谋划、用法治方式实施和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和改进立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不断开创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新局面。具体来讲要大力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依法监督清真食品,开展民族政策法规落实监督检查。全面提升依法治理宗教事务的能力,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加强宗教团体管理。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行政决策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傅智文认为少数民族就业问题关乎少数民族群众民生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大局。由于语言、历史、教育等原因,我国少数民族水平和质量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国家在法律和政策层面都做出了重要的规定并有相当成绩。国际组织和各国对提升就业弱势群体有许多不同方面的法律实践,包括反就业歧视制度、美国的肯定性行动计划、欧盟的区域协调政策和就业力提升计划、印度的比例就业制度等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可供我国在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就业权保障制度时借鉴。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玉祥指出雷振扬教授、陈蒙合作的文章是从两个背景来完成的,一是政策背景,二是现实背景。文章从政治、经济、历史、宗教、国内、国际多种因素来谈普法,难度很大,但找到了很好的解决路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实际价值。马玉祥教授还对发言中若干层次问题逐项进行了精辟的有针对性的点评。杨芳芳老师的论文很有现实意义,民办学校预科班开设法制课程,实现了常态化,意义重大,方式方法多样化,比较新颖。多民族国家在相处过程中存在矛盾,利用法制教育方式进行有效的化解,受益匪浅。马雅琦从宁夏实际出发,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尤其是清真食品相关立法问题,对宁夏地区有重要意义。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等在人口流动中有诸多不便,需要相关立法来解决。另外,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的完善也是目前面临的紧迫问题。傅智文老师谈了少数民族就业权问题,就业权是发展权和生存权的基础,国外的经验很宝贵,值得借鉴。并且从行文中可以看出傅智文老师对国外相关领域的立法比较熟悉,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