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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阳光司法与检察文书”专题研讨会研究综述

时间:2015-10-09   来源:  责任编辑:xzw

  2015年9月22日,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主办、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承办的“阳光司法与检察文书”专题研讨会在普洱市举行。 研讨会共设置了5个专题,分别是检察文书基础理论研究、检察文书公开机制研究、检察文书实务研究、公诉文书研究和诉讼监督文书研究。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多位高校专家学者等近百人围绕研讨会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一、检察文书基础理论研究

  研讨会上,与会人员首先对检察文书基础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总结已经取得的成果,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与会人员认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而法律文书的流传,记载着法律文化的传承和法律观念的嬗变,研究每个时代的法律文书,得以管窥一个时代的法律文化和法治进程。当代中国法律现状是法律移植风行,检察文书也不例外,但在传统法文化解体中,外来法律文化又显得水土不服,在法治观念变革的当代,固然应该革新法律制度,但也应当注意对传统法文化的传承。简而言之,当代检察文书要避免过于公式化的表达,而应当更加注重法律论证和推理,将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并重的法律价值融入其中;应当对当前法律多元文化采用兼容并包的态度,在严格依法制作的前提下,容忍情理文化的一席之地,使检察文书的论证过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现状,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与会人员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上述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检察改革,特别是法律文书改革指明了方向。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下大力气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司法改革、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化,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力保障了国家法律和相关改革的统一正确实施。这期间,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检察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检察法律文书从制度建设到实际运用,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文书学研究者要牢牢把握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全力以赴实现法律文书学的繁荣发展。

  二、检察文书公开机制研究

  检察文书公开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与会人员围绕检察文书公开的必要性、机制保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展开了深入论述。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检察文书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检察系统自上而下逐步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发布、向社会公开工作,相当数量的检察文书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开,社会反响良好。但是,由于认识、能力、技术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检察文书公开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选择性公开,没有公开全部应当公开的检察文书;二是说理性不足,对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撑,对证据的采信缺乏分析论证罗列,对结论理由缺乏解释和说明;三是保障措施缺位,缺乏民意吸纳反馈机制和文书公开后的监督问责机制。

  与会人员认为,检察文书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除了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公开理念,提高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之外,还必须建立一套保障机制,为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一是完善检察文书说理机制,不但要提供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而且要充分说明这些理由与处理决定之间的联系;二是健全检察文书质量审核机制,确定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专门负责检察文书质量审核,并将其纳入办案部门考评指标,加强反馈和通报;三是建立风险评估处置机制,对公开的内容、方式、广度、深度进行风险评估,既要防止为了公开而泄密,又要防止借口案件保密而回避公开;四是建立民意吸纳反馈机制,检察文书公开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认真吸纳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理性面对回应公众的批评和质疑;五是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对检察文书公开情况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督导检查,着力纠正公开内容不全面、拖延公开、刻意规避公开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检察文书实务研究

  针对实践中问题突出的文书质量、新版检察刑事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文书制作标准化、文书案号规范化等问题,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提高检察文书质量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当前,提高提高检察文书质量的关键在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即在法律文书中,人民检察院对自身的执法行为和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事由进行分析论证、解释和说明,使当事人和有关机关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诚服接受处理决定。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执法公信力,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有助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全面正确地理解人民检察院的执法行为和所作决定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新版检察刑事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有人认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但仍难以全面适应检察工作需求:一是种类不够齐全,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控告申诉、案件管理等业务的法律文书比较少;二是部分文书内容有待完善,不同文书间的语言表述不尽一致,使用说明尚待细化;三是文书格式还需规范,在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的同时,应当尽可能的统一制作规范。

  关于文书制作标准化问题,有人认为标准化通过对检察文书进行精简化、统一化、协调化处理,在提高检察文书制作效率、质量、水平的同时,也为检察工作信息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供重要的前提和基础。标准化的内容可分为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对于检察文书制作的标准化,现阶段主要指就是形式上的标准化。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统一的检察文书制作标准化委员会,加快对检察文书制作标准的研究以及相关标准化体系的制订、推广和实施。

  关于检察文书案号规范化问题,有人认为案号是检察文书规范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提高法律监督工作质量、促进阳光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检察文书案号主要存在关键词不明确、语义与文书旨意不符、设置标准不一、欠缺概括性等问题,而规范的案号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对组成案号的各要素必须作出高度概括性反映;二是不同案号要充分体现各种检察职能;三是案号要符合逻辑规则;四是案号要能体现文书的本质属性。

  四、公诉文书研究

  公诉文书在检察文书中所占比例最大,也是检察文书公开的重点,与会人员针对起诉书、公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等实践中常用的文书种类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于起诉书,有人认为现有公开的起诉书数量与实际办案数量还有一定的差距,就已经公开的起诉书而言,存在被告人基本情况介绍详简不一、诉讼过程表述不全面、事实表述不准确、证据罗列简单、缺乏证据分析论证、适用法律不全、落款署名混乱等问题。针对实践中在法院生效判决后公开起诉书的做法,有人认为判决书中有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在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进行公开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再公开起诉书的内容没有实质意义。此外,有人还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特殊性进行了探讨。

  关于公诉意见书,有人认为公诉意见书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制作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出庭公诉效果的好坏,关系到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有效行使,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但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和公诉人对其没有足够的重视,仍然作为一般的工作文书对待,存在制作随意、审批程序缺失等问题。合格的公诉意见书应当对法庭调查情况进行简要全面的概括,体现诉讼监督的有效性;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体现指控犯罪的有力性;有力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及其成因,体现参与社会治理的有为性。

  关于不起诉决定书,有人认为不起诉决定对案件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开受到诉讼参与人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也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推进检务公开的重点所在。实践中,不起诉决定书制作存在形式单一缺乏个性、未展示推理过程缺乏逻辑性、说理不充分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其公开也存在办案人员公开的意识不够、公开查阅不便、公开程序不规范、公开监督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五、诉讼监督文书研究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加强诉讼监督已成为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共同期盼,与会人员针对刑事申诉检察文书、刑事执行监督文书、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文书等展开了深入探讨。

  刑事申诉检察文书中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在互联网公开的四种法律文书之一,与会人员重点针对该文书进行了探讨。有人认为,对于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的制作和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了严格且明确的规定,但工作实践中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一是文书类型适用错误,常见的问题是将适用于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适用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有的虽然适用案件类型正确了,但是其内容制作却依据的是其他文书类型的要求;二是文书内容缺失,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往往由于疏忽或者根据自己的片面理解没有按照要求将所列项目书写全面,从而影响到对其内容的理解,常见的问题是缺少申诉人基本情况、复查决定内容,或者将复查认定事实与复查决定混在一起表达;三是文书内容过于简单,有的文书在事实认定部分表述的比较简单,难以通过文书内容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还有作出决定的理由部分,有的文书只表述最终的决定内容,没有任何解释,或者解释的很简单;四是文书表述不规范,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错误认为只要文书内容不缺失,结论正确就可以了,不重视关于文书表述细节性的规定。

  此外,与会人员还围绕刑事赔偿决定书、刑罚变更执行检察文书、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抗诉书、检察建议书、不予监督法律文书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执笔人

  罗庆东: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

  杨崇华: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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