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1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聚焦南海争端法律对策 推进区域合作法治建设
——第三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综述
2015年12月6日,由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第三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在海南临高召开。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教授,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海南大学法学院特聘院长、中国法学会“海法研究方阵”理事长高之国教授,海南大学副校长王崇敏教授出席座谈会并致辞。《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刘作翔教授、《法学》常务副主编马长山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学科负责人赵磊等法学期刊界代表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大连海军舰艇学院政治系宋云霞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杨泽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院长赵劲松教授等国内五十余位专家学者与海南大学部分师生出席了论坛。论坛紧紧围绕南海争端解决、海洋区域合作与“一带一路”建设三个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专家学者们提出的应对之策,为解决南海争端、推进区域合作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 关于南海争端的法律对策
(一)中菲仲裁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教授认为,虽然中菲仲裁案裁决在条约解释上存在很多漏洞,并且混淆了程序和实体问题,但是由于裁决已经表明仲裁庭享有管辖权,因此我国必须采取积极态度有效地应对今后的实体问题审理:一方面,应该坚持我国已有的立场,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另一方面,必须使我国的意见、材料、证据进入到仲裁庭对实体问题的证据考量之中,反映出我方观点,即有限度地、非官方地参与实体程序。一个可以考虑采用的办法是“法庭之友”呈文,即争端双方之外的机构、团体以法庭朋友的身份表达对案件的关切,并向法庭呈送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文件,供法庭考虑。在我国,可以中国法学会或其他适当的民间团体作为法庭之友,推进相应的工作,递送大量材料给仲裁庭。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从借鉴商事仲裁的角度指出,我国对此的应对策略核心应是在法律层面争取胜诉的仲裁裁决与避免仲裁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他也提出了三项建议:一是基于“无损”机制的保障,参与的后果不一定严重;二是参与国际仲裁的人才可能并不缺乏,可充分使用国际人才,且用人不疑;三是仲裁过程即是舆论宣传及形象树立的过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李文杰博士后指出,“初步程序”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首创,专为保护沿海国免于因遭受过多诉讼而被削弱权利。该程序实质上构成了对争端的预先审判,具有反对国际法庭管辖权的效果。他认为,该程序的问题亦出现于“中菲南海仲裁案”之中,仲裁法庭的相关意见不仅自相矛盾,而且其所制定的程序规则也存在令人质疑的公平正义问题。
海南大学法学院丁洁琼博士认为,近些年来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扩张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但对此应持正确的态度去看待,积极寻找解决途径,如设立专门监督机构等。将管辖权扩张导致的问题的可能性降低,同时充分保障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扩张带来的益处。
(二)南海U形线的合法性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曲波教授分析了南海U形线的合法性。她认为,U形线是外界推动下的产物,其产生是为了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及维护国家权益,符合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从时际法原则看,并不能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判断U形线是否合法;U形线地图符合习惯国际法具有国际法效力;中国在1948年发行的官方地图中就标绘了南海U形线,他国不能以不知悉否认其公开性。
(三)南海渔业争端
海南大学法学院陈秋云教授指出更路簿能够证成我国在南海的渔业权。他认为,更路簿是我国渔民在南海进行渔业活动等开发行为的鲜活证据,它同其他的历史文献和考古证据一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我国人民几千年来对南海的发现、占有、开发、管理的历史。仅宋元以来,长达千年的开发史中,中国人民一直是自由自主的生产开发,没有任何外国的抗议。特别是明清以来我国渔民在南海的开发从规模、范围到开发程度都更加深入。伴随历史积淀,我国渔民逐步在南海形成了历史性权利,就渔民个体而言最大的权益就是捕捞权。
(四)南海航行自由
大连海军舰艇学院政治系宋云霞教授从学术探讨的角度提出了她个人的观点并认为:美国南海军事行动属于其战略决策指导下的海军示威行动,是以航行自由为名,实现其南海战略目的的军事挑衅行为。我国应在战略层面上对其实施反遏制与反挤压,如我国目前倡导的亚投行、“一带一路”、习主席近期出访越南以及在新加坡与台湾领导人马英九会谈等,都有力地破解了美国的对华遏制战略。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张卫华博士后提出从航行自由的角度把我国南海水域分成领海、专属经济区和我国拥有历史性权利水域等三部分。从航行自由的角度来讲,在领海及某些因使用直线基线方产生的内水中,适用《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无害通过制度;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1款中规定的“第87条所指”的航行自由,即公海上的航行自由,条件是遵守《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3款中规定的“适当顾及”义务;在我国拥有历史性权利的水域中,所有国家享有公海上的航行自由,条件是适当顾及我国所享有的历史性权利。并认为,分类处理南海航行自由问题,应当是解决南海争端的一个很好的入手之处。
海南大学法学院李人达博士指出,军舰经准许后方有权驶过他国内水,否则无异于对一国主权的侵犯。而准许驶过他国内水情况下的军舰是否享有沿海国对其的司法豁免权,在国际海洋法学界尚存较大争议。经过综合考证后他提出,相关条约对此类豁免权的态度是留存空白、有意规避或尚存矛盾;以海洋法法庭之自由号案为代表的相关国际司法实践及部分典型大航海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则认为,军舰应享有此类豁免权。从适度前瞻的角度出发,采支持该类豁免权的主张应更符国家长远利益。
二、南海区域合作法治建设
在南海争端最终得以解决之前,为维护共同利益,防止事态持续恶化,在区域内开展合作就显得很有必要。部分与会专家就此项问题展开探讨。
山东大学法学院张晏瑲教授从南极治理机制中寻找合作解决南海问题的借鉴意义,例如,南极的地区实践再次证明了暂时搁置争议,在海洋环境和资源共享以及科学研究方面开展地区合作是可行的;无论是软法还是硬法的治理机制都需要将军事或主权争端暂时搁置,解决其他紧迫的问题,特别是海洋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的议题;以南极地区的实践为范例,南海周边国家有必要使南海成为一个“和平区”;为搁置领土主权争端和军事冲突,周边所有国家首先需要签订一个共同协定,无论是软法形式的宣言或是硬法形式的公约。
海南大学法学院张丽娜教授指出《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作出了临时安排的规定,这项规定是海洋划界前的过渡性措施,具有临时性和实际性的特点,不影响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最后界限的划定。正因如此,临时安排对海洋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对促进国际合作和争端的和平解决具有重要的国际法意义。鉴于我国周边大部分海域存在复杂的划界问题,划界问题的久拖不决对我国的海洋经济发展和海上安全都有巨大影响,她建议我国应根据《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作出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
海南大学法学院宁清同教授忧思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南海指导方针,认为其固然有客观历史原因,即主要为了奉行睦邻友好、和平共处的外交方针,为了能够稳定地进行经济建设等,但其逻辑存有矛盾之处并且在实践中也导致了一些对我不利的情况出现。经阐述调整之必要性后,他提出了全新的方针建议,即“强化主权,积极开发,争取和平”,认为唯此才能够更好地维护我国在南海的权益。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郑苗壮助理研究员认为,我国作为快速发展的海洋大国,要履行负责任大国的国际义务,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养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为此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综合调查,加快获取目标海域的海洋遗传资源,增强相关技术资料收集和数据积累,总结海洋保护区等管理工具的实践和经验;二是加强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方面的政策和法律问题研究,做好理论储备,以便支持我国在国际协定谈判中能够提出有建设性的立场和主张;三是加强与主要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参加国际规则的制定,提高国际影响力。
海南大学法学院任洪涛讲师认为南海是世界上最具争议的海域之一,有关划界争端和能源之争的问题是困扰南海周边国家多年的难题,但目前更为紧迫的是南海海洋环境管辖的冲突,在该问题的解决方面长期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解决南海海洋环境管辖冲突的根本出路在于构建和培育南海环境利益共同体、南海合作理事会和南海海洋保护区,这是实现南海海洋环境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院长赵劲松教授认为“一带一路”不能被解读为国家发展战略、突破南海困局、输出过剩资本或输出过剩产能。它的时代价值应是对接第三次贸易革命、实现共赢;形成区域共识、成为区域发展战略。为此一带(高铁)、一路(港口)、空中丝路(航空网络)与法律丝路(法律走出去)应成为今后的四个建设重点。
武汉大学法学院杨泽伟教授指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是国际法上一种国际合作新型态,它将对南海争端的解决产生积极影响,如有益于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南海各方行为准则》的签署、有利于实现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在海洋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全面合作、为南海争端的解决提供和平的外部环境等。而南海争端是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最大挑战,但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步伐不会因南海争端而停顿。为此,他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国际合作法律制度;二是完善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有关的国内法律制度;三是打造形成更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四是深化与东盟的海上合作,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东盟国家提供更多的共同产品。
海南大学法学院邹立刚教授立足本省实际,提出海南参与新海上丝路建设可采取的举措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一是清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二是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三是对海南省管辖海域的资源进行全面调研;四是加强涉海地方立法;五是编制发展海洋经济各方案。
在深入研讨与广泛交流的过程中,第三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顺利结束。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教授在总结发言中充分肯定了会议的积极成果同时提出了三点具体的工作要求:一是希望与会国际法学者在开展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团结协作,相互支持;二是希望与会期刊在会议成果转化方面予以大力支持;三是希望积极推动会议成果的结集出版。最后,他也向与会座各位学者发出了明年继续参会的预先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