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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19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9-09-24   来源:  责任编辑:yyx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致辞

  为了助推能源革命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推动能源法治变革、加强能源法学科建设、实现能源法学的新发展,助推山西省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9年8月17日至8月18日在山西太原顺利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和山西财经大学联合主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山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学研究会协办。中国法学会和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国家能源局等单位的领导及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的领导出席会议。各大能源企业法律顾问、行业协会法律部门负责人及来自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从事能源法研究的专家、学者178人参加了会议,为本会举办十一届年会以来的最多人数。这是一次从事能源法研究的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相聚交流的盛会!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石少华,山西财经大学党委书记常乃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顾功耘,山西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马俊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先后致辞,他们期待与会人员围绕会议主题,开展交流研讨,共商新时代能源革命、能源法治研究与能源法学科发展大计。山西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张兔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经济法室原副巡视员宋燕妮,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张涛,国家能源局法改司副调研员刘至申,司法部立法四局副调研员王斐,山西省法学会副秘书长、调研员王晓瑾、李芬,能源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叶荣泗,顾问吴钟瑚、吕振勇,副会长郭进平、肖国兴、陈臻、曹富国出席了会议。

  本次能源法研究会年会的主题是“新时代能源法治变革与能源法学新发展”。除了8月17日上午大会主旨发言和18日上午大会报告发言外,17日下午年会的专题涵盖了能源革命法律问题、能源服务法律问题、山西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法律实务论坛、“一带一路”国际能源合作、能源法学科建设、能源法青年硕博士论坛等板块,有50余位与会代表通过大会主旨发言、大会报告发言、分论坛发言、评议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交流,现综述如下:

  一、坚持能源法学研究正确方向,完善研究与实践互动机制

  会议认为推进能源法学研究,首要问题是需要做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能源法学研究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能源法学才能保持健康和持续发展,能源法研究工作才能融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能源革命的思想,努力构建有中国气象、时代特色的能源法理论体系,为形成适应保障能源安全、产业发展、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能源法治体系,从能源大国转向能源强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具体策略上,要加强科研攻关,做好统筹规划,尽快推出一批有显示度和影响力的高质量学术作品。首先,能源法立法需要科研支撑,能源法立法中怎样处理好能源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核心问题。如何能在众多法律部门中找到一块能源法的空间,一部能源综合法向政策法方向还是基本法方向走?学术研究下一步的操作中要具体看模式,重点要加快能源法的建设。其次,能源体制的过程改革,也制约着能源法的发展,体制问题亟待学术研究解决。再次,应当注意一部能源综合法应当建立在现有六部能源单行法的法律关系之上,类似于一种基本法。这实际上是要面向未来解决能源发展、创新的一些原则性制度问题。所以,国家要完善相关能源立法,能源法研究学会要跟进法理的研究,用理论进一步武装这门学科。能源法不同于民法、刑法等学科,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独特的学科特征,这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奋斗。最后,能源法应当加强学术逻辑方面的研究。既有的一些问题对能源法建设是一种极大的挑战,应当对能源领域的一些特殊问题专门加以研究,不能泛泛而谈。除此之外,能源法学发展还应构造理论和实践互动联系、互相促进的长效机制。能源法研究会具有“产、学、研、政、律”五位一体的特点和优势。能源法研究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向,将来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完善现有机制,同时探索新的载体、新的机制,使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落到实处,激荡出更高质量、更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二、推动能源革命与转型,实现能源法使命

  (一)以法律推进能源革命与转型,以政党政治助力能源法治

  与会者认为,我国能源革命与能源转型既是战略,也是政策,更是法律,任重道远。中国是最大的能源转型舞台。能源低碳化、多元化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运用,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是大势所趋。推进能源革命的过程是能源市场革命与能源规制革命的互动过程,能源革命需要打破能源规制壁垒,需要建立效率体制,能源市场革命与规制革命应当相向而行。能源法的使命在于能源法是能源战略的实施路径,是能源政策的法治化,是调整能源关系的定海神针。能源法担负着能源法律体系系统化的使命,是协调其他相关法律的纽带,也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律。能源革命需要包括法治建构在内的制度建设,应当建立监督体系、市场体系、保障体系和实施体系等一系列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中,政党政治和政治家的决心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二)开展绿色能源革命与低碳革命,着力针对性制度设计

  有学者指出,绿色能源革命需要有专对特殊性的制度设计,如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改良,如何保证可再生能源消纳等。实际上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一直在升级,如环保组织力量的加入。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一直在修改,但是制度设计必须以市场制度建设为中心。无论是能源法之间,还是能源法内部之间,资本市场的建构,必须考虑制度的匹配。绿色能源革命才刚刚开始起步,任重道远。低碳革命是能源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可以让能源革命成本向边际成本扩展的重要手段。有关能源革命的碳排放权可以解决能源市场进一步市场化的一些问题,可以实现从法人到个人的突破。这是一场效率革命,付费取得属于特许经营权的范畴,碳排放权既是特许经营权,也是一项为市场化服务的财产权利。

  (三)以环境规制提升能源效率,灵活做出制度选择

  与会者提出,能源效率是能源法的关键目标之一。环境规制对能源效率的影响十分清晰,通过调整环境规制,能源效率可以得到相应提升。社会规制也能促进能源效率,但是应当注意制度与制度的相互对接。理性决定制度选择,关注理念的对接。建立兼容环境监管与能源监管机构,把握能源效率的拐点。建立环境规制评估机制,灵活做出环境规制制度选择。总之,要不断提升基层环境执法效能,以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机制、高效的环境信息化支撑系统、全面的环境科技工程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制度为重点,提高基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履职能力,提升精细化水平,实现基层环境规制由薄弱到加强、由管理到治理、由分散到统一,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四)以新型权利推动能源法新发展,包容多学科共同前进

  与会者认为,发展新型权利,构筑能源权理论是能源法发展的重要一步。对于能源权,应注意把握权利来源,从法哲学的高度进行分析,立足于环境与能源公法与私法研究。能源权是私法规制,在这里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私法与公法等多维汇聚,环境司法是环境规制可裁量的标志。对待新型权利要大度包容,自身的发展也应提倡学科的兼容。

  三、完善能源体制改革设计,在公私平衡间解放市场

  (一)借鉴相关国家经验,接轨全球能源体制革命

  与会者提出,能源体制革命应当借鉴公有制占主体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适应能源全球市场和国际法的电力体制机制。在能源领域,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在能源市场全球化和日趋法治化的背景下,如何让主要市场经济体真正承认我国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是关键。有学者研究发现,挪威的电力市场体制机制及其与国际法兼容的发展历程对于我国具有借鉴价值。挪威大部分发电、电网产业和电力平台由公有制资本控股,同时挪威不断修改和完善其国内法,让国内法与国际法予以兼容,实现了与欧盟电力市场国际法的有效衔接,这可以对我国有所启示。

  (二)以电力体制改革引领能源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市场化

  与会者主张,能源体制改革面临着诸多问题,推动市场化改革是关键所在。电力体制改革是能源体制改革的先导。在中央2015年9号文等一系列文件和中央改革与法治精神的指引下,我国坚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制度框架,完善电网环节无歧视公开服务监管制度;坚持电网调度一体化,健全保底供电业务和供电营业区制度,建立健全售电市场化法律法规和电力市场法律法规。对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应当注意纳入反垄断监管中来。对于电网环节的增量配电业务,应当注意保证电网企业、地方投资平台、社会资本的公平接入,同时激励分布式能源企业等环境友好型企业投资。对于供电营业区制度,应当正确认识这一制度今天的功能已经不同于以往,目前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界定特定区域的配电主体,界定特定区域内承担保底功能的主体。

  (三)调整电力监管引领能源监管变革,加强能源规制

  与会者提出,能源规制当前表现比较宽泛。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应当坚持以电力监管变革引领能源监管变革。以电力领域的一些行政处罚为例,国家能源局规章中规定的对用户的售电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三指定”的规则并无上位法支持表明,能源规制应当继续完善,成为对法律条款的羁束遵守与实现。此外,对于电力的监管应当注意电力监督的规定与反垄断法的规定是否冲突,应当明确对象;属于反垄断法管辖的就应当交给反垄断法管辖。“三指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却既有受电力监管处罚的,也有受到反垄断处罚的;应当进行改革,统一市场监管,进一步扩大电力监管的范围。

  (四)完善增量配电网投资立法,助推电力体制改革

  有学者提出,增量配电网投资改革中应当把握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应当明确增量配电网的范围,具体可以包括规划的增量配电网,局域电网和混改的存量配电网,不仅仅是增量,还有存量。二是要界定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界定只要不是地方政府,不是电网企业,通通把它称之为社会资本。三是应明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依据是2015年发改委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管理办法,因此增量配电网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但是,增量配电网面临着市场化进程慢、投资主体多元化困难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社会资本的回报率尚未得到保证,地方政府同时作为监管方和投资方地位难以得到理顺,利益冲突难解决等。针对当前的问题,首先应当确立配电网投资主体的资格,保证社会资本进入。其次应该确定配电网投资主体规则,一定程度上限制地方政府投资。再次应当限制社会资本投资主体,主要对一些具有市场势力的特定主体的限制。最后应该设立鼓励特定主体投资配电网的规则,激励相关主体投资。

  (五)建立输配电网契约式监管机制,为电力市场化奠基

  有学者指出,电力输配环节的竞争性转型是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之一,针对该环节监管制度的市场化转型正是对“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最佳诠释。“在位者负担”理论说明了自然垄断产业竞争转型的制度设计需要对各方利益平衡考量,只有找到共同利益才可获得改革合力。因此,需要以利益平衡为思想基础,通过监管契约的订立确认政府与企业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合理划定双方边界、实现双方共治、促进整体效率提升的契约式监管或许可成为更具实践意义的输配环节竞争转型思路。

  (六)正确处理央地关系,优化光伏补贴制度

  有学者研究认为,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为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补贴政策,力图整个行业的发展与繁荣。光伏产业一路高歌猛进,成为我国能源转型的重要支撑力量,但也出现了产能过剩、消纳困难、弃光率高等一系列问题。2018年5月31日国家能源局出台光伏补贴退坡政策,主动调整光伏产业政策弊端,但这一退坡政策矫枉过正,给光伏行业带来重创。在这一背景下,国家能源局紧急纠偏,接连发布了两份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及电网不能误读政策,不可擅自停止补贴垫付。总体来看,地方光伏补贴政策一方面要考虑地方光伏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符合央地关系的央地关系准则。中央与地方经济分权、政治集权的特点决定了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可以发挥更好的能动性,对于诸如广东省等具有优越的光伏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优势的省份,地方补贴政策促进了该地区光伏产业发展,应该保持。

  四、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实现能源市场化改革

  (一)综合试点推进市场化改革,努力破除制度障碍

与会者指出,能源综合试点应着眼于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同时应注意强调企业公共属性,准确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山西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的综合试点离不开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这一过程同时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山西应当积极建立法规体系支持山西能源革命试点。对于山西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过程中存在的资源整合缺乏法律依据、国企债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差等问题、管理粗放、市场程度低等问题,应当紧扣“债务”关键主体,通过法律机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打造能源排头兵问题中出现的煤层气矿业权等问题,应当明确煤层气矿业权重叠的解决机制,以及矿业权退出的具体方式。

  (二)打造全球能源革命排头兵,牢牢肩负国家使命

与会者提出,山西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是时代所需、国家所需、山西所需,更是人民所需。山西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过程中,面临产能结构“一煤独大”和结构转型的机遇和挑战。这既是山西使命,也是国家使命。为了推进山西打造能源排头兵的进程,山西转型发展应当立足于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从黑色过去走向绿色未来;应当着力于煤炭领域去产能减产量,提高先进产能占比,推动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新能源终极的比重,攻关能源的关键技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能源领域开展合作等方面,要积极探索,力争在能源革命的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山西是中国能源革命重镇,在山西搞能源法研究拥有广大舞台,山西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亟需法律法规支撑。

  (三)发力煤层气产能开发,推进排头兵改革

  与会者认为,煤层气与煤炭共生,与煤炭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一种资源。煤层气一般会存在重叠矿区,一个是煤矿权,一个是气矿权,分开很难。但是在矿产资源法中单独陈述,所以极其复杂。然而,煤层气是非常清洁的能源,甚至超过天然气的清洁程度。煤层气资源储量山西全国第一,因此应当大力加以开发。当前山西面临的体制问题很突出,能源改革要实现市场化机制,但是山西目前的煤层气专营权属于国家,排头兵改革要对外开放,因此这样的矛盾导致山西省内企业无法对外开展合作,将来应当改变这一局面。

  五、助力“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一)强化“一带一路”机制,扩展制度开放性

与会者指出,能源合作制度的建构应当坚持规范主义转向。强化“一带一路”机制建设,制度建构的开放性,将是中国能源合作走向成熟,提出新思路新方案的有力举措。同时还应当谨慎评判和综合评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合作风险,注意能源合作风险的防范。如就核能领域而言,我国应当积极构建民用核能安全保障“一带一路”共同体。面对当前的气候变化问题,应当顺应现状,由过去的全球治理转向开展气候多级治理,为能源发展合作提供制度支持。

  (二)优化能源发展资本投入,以风险综合平衡方法完善能源合作

与会者主张,能源发展中需要多种资本的投入,无论是哪种能源品种都需要不断优化能源资本组合。如建设民用核能共同体的过程,能源国际合作应能反拉国内制度的建设,应当补足短板,运用能源风险综合平衡方法从国内制度建设与国际制度支撑两个方面完善能源合作机制。从能源负外部性角度探索能源税收制度,完善碳捕捉与封存机制,履行京都议定书环境责任,推进国际气候治理,接受国内外资本,补足多元争议的解决机制等领域都可以成为能源国际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的突破口。

  (三)推进低碳能源革命国际合作,关注气候变化问题

与会者提出,气候变化近年来逐渐成为能源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减排等方面都面临着挑战。将来我国应进一步积极参与到《蒙特利尔议定书》《维也纳臭氧层公约》等公约建立起的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当中来,利用好不履约救济机制等灵活机制,履行自身的环境责任。同时对于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应当注意加强激励与扶持,为相关机制的发展奠定相应的基础。

  六、促进能源普遍服务,完善能源保障机制

  (一)注意管制与市场边界协调,保障能源普遍服务

  与会者认为,能源普遍服务的关键依然主要在于制度变革,在于市场与管制边界的调整,对于自然垄断或公共事业如何管制,管制的核心点或许在于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以燃气行业为例,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做出改革,对于市场增量应当注意发展城市非管供燃气、发展大用户直供气、实施城市管道燃气运输特许经营等制度。对于建筑规划红线内的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明确界定小区内燃气建筑管道与设施产权归属、运营责任,保证供应安全。从宏观上,借鉴外国经验,以消费侧为主导开展能源精准扶贫可以成为我国能源扶贫体系建立的参照模式。多种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保障能源普遍服务。

  (二)加强天然气供应机制顶层设计,构筑激励机制

  与会者指出,就天然气具体供应机制而言,目前在现行的价格机制形成条件下,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中依旧存在“双轨制”及价格扭曲。在缺乏有效监管和法律框架下,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困难重重。应当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策略的布局,消除交叉补贴,建立独立的天然气产业监管体系;同时还应注意加强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能源的激励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对于天然气水合物从试采到大规模开采仍需加大科技研究,实施财税金融激励,强化风险防控,完善体制机制并形成法治保障。就监管而言,可采用激励型可燃冰开发风险监管方式,明确各监管主体责任实行严格追责。这对我国可燃冰开发风险合作监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核损害赔偿制度,采用严格责任制

  有学者提出,对于核电产业而言,当前应当注意完善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核损害的定义和范围,采用严格责任制。核电工业的发展始终面临着核损害事故的风险,然而我国现行核损害赔偿制度依然不成体系,存在专门立法效力层级过低,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内容不够完善等问题。将来建立健全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核电事业的健康发展,能够依法尽可能地补救损害所产生的后果,同时也有助于完善我国核法律体系。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我国未来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要明确制度目标与宗旨,界定核损害的定义与范围,确立营运者严格责任制与唯一责任制,实行营运者财务保证制度,建立健全核保险,确立并细化国家补充性赔偿责任,填补核损害特殊诉讼时效等立法空白。

  七、加快能源法学科建设,发展能源法学基础理论

  (一)准确定位能源法概念,促进能源法学研究范围拓展

  国外有学者将能源法解读为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政府之间和国家之间有关能源资源开发的权利和义务分配。这一权利义务配置说为能源法基本思维范式提供了一种借鉴。当前能源法学研究面临研究范围偏窄的问题,主要问题在于法学与经济学或产业学不能够自由的或自如地进行交叉。将来应当注意学科之间的相互包容,注意交叉学科研究,加强国际能源法和比较能源法学建设。当然,能源法基础理论的提升、能源法的研究不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还必须深化到制度结构中去。总之,能源法职业共同体应当积极大力拓展能源法学研究范围,形成更多的高端能源法研究成果。

  (二)关注国际能源法发展,拓展能源法学科边界

  有学者认为,可以将国际能源法界定为调整跨国间关于能源勘探、开发、生产、运输、贸易、储备以及利用等方面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其实体规范包含了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内能源法等部门法的一些具体内容。国际能源法的兴起,突破了传统部门法的分野,拓展了国际法的研究领域,并将推动国际法研究方法的革新,我国应当给予足够关注,加强国际能源法研究。

  (三)开拓能源法教学思路,培养新教学理念

  与会者提出,能源法教学与培养的目的教学与交叉教学思路也开拓了教学思路,为培养能源法专业人才提供了一种范式。将来在学科范式与研究方向上,应当坚持企业、个人与政府集合的研究范式,克服传统法学的桎梏,以能源法专业设计为导向,在培养目标、教学理念、问题意识方面多下功夫,提升能源法学地位、培育能源法教学师资、构筑能源法教学体系,力争培养一批新的能源法学家。

  (四)以OBE(Outcome-Based Education,成果导向教育)理念指导能源法学硕士培养,培育能源法律人才

  有学者指出,随着我国能源改革的推进,当前以及未来很长时间内,国内能源法律人才供不应求。鉴于能源法学硕士培养的特殊性,将来有必要引入OBE这一先进的教育理念,将其融入能源法学硕士培养模式中,以OBE理念下五元教学模式设计图为指导,创新性设计培养模式的各个环节,提出设置多元培养目标、建构性配合设计课程体系、合理设置培养过程、确立多维评核体系以及善用评核改进培养等关键措施,为培养能源法律专门人才而努力奋斗。

  在年会开幕式上,为2018年年会的13篇论文的16位作者颁发了“中青年优秀论文奖”。会议期间召开了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第一届第六次理事会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国法学会有关领导的讲话,审议通过了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关于修订《会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关于吸收个人会员、更换理事和常务理事、增补常务理事的议案,对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情况进行了公示。

  本次年会主办者对参与主办、承办和协办本次会议的单位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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