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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轩:构建新时代中华法系

时间:2023-08-07   来源:法治网  责任编辑:陈聪

□ 龙大轩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中华文化是世界上绝无仅有且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文明奇迹,中华法系也应该成为数千年传承不绝的法治奇观。复兴中华法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时代赋予今人的历史使命。但复兴不是复古,而是在传承中创新、在继承中发展,使中华法系成为古今一贯、继往开来的法治文脉。如果说复兴前的中华法系,体现为中国古代长期凝聚而成的有机法律系统,可称作“传统中华法系”;那么复兴后的中华法系,则表现为日臻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称作“新时代中华法系”。

首先,复兴中华法系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需要。复兴中华法系不是照搬故有的典章制度和法律条文,而是将其中的优秀思想和理念运用于当代法治建设之中,用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传承中华法系的“德主刑辅”思想,对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方略有着文化涵养意义。“德主刑辅”理论在两千年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得到了一贯的应用。将这样的智慧运用到当代法治实践中,一方面,用道德滋养法律,推动法治建设健康发展,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另一方面,用法律保障道德,促进以德治国深入落实,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两者综合为用,道德与法律的合力就能充分发挥出来。德法合治不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也必将成为“新时代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亮点。此外,中华法系的优秀文化元素还有很多,如民本、无讼、和合、恤刑、慎罚、情理法相统一等思想理念,都值得我们去传承创新。只有牢记并弘扬自己的文化根本,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塑造出更鲜明的中国形象、中国智慧和中国精神。

其次,复兴中华法系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需要。欲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成“新时代中华法系”,还需要法学理论的支撑。尽管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但目前仍存在着学科设置克隆西方的情况比较突出、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等现象。复兴中华法系对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以话语体系为例来分析,早在百余年前,严复在翻译西方法学文献时,就注意到“法”字在中西方语言中存在着重大差异:“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连“法”这个法学领域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中西话语差异都如此巨大,足见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重要性。又如“执法”和“司法”这两个词汇,由于近代以来受西方法学话语的影响,将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称作“执法”,将司法机关施行法律称作“司法”。在人民群众看来,两者都是对法律的实施,无法分清执法和司法有什么区别。这一系列法治实践中的困惑,都是由缺乏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带来的。要厘清这些给民众带来困惑的法治话语,还需要回到中华法系的语境中去汲取文化营养。对不符合中国文化传统的法学话语,需要用中华法系积淀的思想智慧去改造重构,让广大民众能够听得懂、信得过、用得上,才能做到“以人民为中心”,真正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法学话语体系。

最后,复兴中华法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其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有坚实的法治基础。唐朝作为中国帝制时代的鼎盛时期,综合国力居亚洲之首,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来唐朝觐见的国家有七十多个,长期居住在长安的外国商客不下十万人;唐诗更是文学史上的千古绝唱。同时唐朝法制也很先进,传承了历代法制文明成果,形成礼(仪)典体系、律(令)典体系与习惯法体系和合共生的法律系统,实现了礼与法的完美结合,中华法系至此定型。其从时间上影响及于后世长达一千余年,从空间上影响了周边诸多国家,日本、朝鲜、安南等国的法律制度,大都是学习、仿行大唐而来,其文化基因与唐朝法制保持着高度的相似性。由此可见,传统中华法系既是大唐王朝走向辉煌的标志,又是华夏民族保持荣光的法制基石。

其二,要夯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基础,必须探索出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一百年,我国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可喜成绩,国家文化软实力明显提升,法治建设在走向现代化的同时,也逐渐摆脱西方法系的窠臼,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值此向第二个一百年建成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奋进之际,也到了复兴中华法系的大好时机。具体的方法就是从传统、革命、建设、改革等不同历史时期中,去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自身的法治道路,这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复兴中华法系的必由之路。走自己的道路,使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时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使中国法治体系保持开放性。只有建成这样的法治体系,做到了“不忘本来,吸收外来”,兼具民族性和世界性的特征,才能够形成一种不同于世界其他法系的新型法系,那就是“新时代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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