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20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2013年3月9日至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承办的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与新刑事诉讼法暨投诉处理机制与羁押巡视制度研讨会在宁夏银川举行。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实务界代表八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实地观摩了宁夏青铜峡市、吴忠市看守所的改革试点成果,并就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与羁押巡视制度的实践试点、推进与完善以及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与羁押巡视制度的探索
早在2006年,陈卫东教授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就在吉林辽源对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进行了试点。其后,该中心试水了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对两项制度作了进一步推广。
就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情况,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樊百安、吴忠市看守所所长杨平、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锡虎作了汇报。总体来看,三家试点单位做法一致,而在具体的工作机制方面都有所创新,比如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设置了投诉评估制度,实现投诉分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谈话获取投诉,吴忠市看守所则推行秘密投诉办法。数据表明,各试点单位的投诉案件数都有大幅提升,对于投诉处理结果,投诉人员的满意度非常高。
就羁押巡视制度试点情况,中卫市看守所所长崔广业、芜湖市第一看守所所长单建国作了汇报。两家试点单位都制定了羁押巡视员巡查工作细则,成立了巡视员办公室,做好了巡视员的选任工作,加强了巡视员的培训指导工作。以中卫市看守所为例,自试点以来,羁押巡视员进行了43次巡视工作,访谈被羁押者32人,提出问题19件,已解决17件。
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与羁押巡视制度的推进与完善
对于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与羁押巡视制度,与会的实务界代表、专家学者都予以了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王守安指出,作为一项机制改革,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不再将在押人员作为监管的客体,是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的重要体现。
公安部监管局办公室丁国强主任指出,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改革是2009年以来公安监管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要着重解决投诉与信任、投诉的日常化、投诉的有效性等问题。
“躲猫猫”事件以来,人们对看守所的中立地位持怀疑态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认为,公安监管部门通过近几年的制度改革创新,逐渐澄清了这些质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樊学勇指出,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改革还要注重产生效果机制方面的制度建设,对在押人员的医疗需求也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复旦大学教授谢佑平提出,未来投诉委员会的救济应具有终局性,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应当向媒体和社会开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姚莉指出,对于投诉处理机制,应当吸取中立、可信赖的第三方的参与,投诉问题的内容应由生活问题走向诉讼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检察员高景峰认为,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可以和非法证据排除、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刑假释等结合起来。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认为,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作为一种社会监督机制,是体制外而不是体制内的监督,是诉讼外而不是诉讼内的监督。
关于羁押巡视制度,公安部监管局游蓉处长指出,未来应当在看守所立法时对羁押巡视制度加以明确,以确保该制度规范化运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王敏远认为,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机制,而羁押巡视制度则是自上而下的、自外而内的机制,两种机制共同构成立体交叉的“组合拳”机制,优于单一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认为,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监所管理的角色定位问题。监所管理部门承担的是监管工作,要与侦查工作分离,要发挥对侦查工作的监督职责。监管部门也是被监督者,投诉处理机制与羁押巡视制度是在现有监督机制之外的补充监督机制。
山东大学教授周长军指出,对于羁押巡视制度应当注意对未决犯和已决犯,在劳动问题上应当有所区别。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刘计划认为,羁押巡视制度作为一项普通民众参与机制,改变了公权傲慢的旧状,是公安主导性观念的重大转变,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规则的完善。
创新看守所管理机制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公安部监管局副局长郭振久指出,公安部监管局启动了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活动。围绕公安监管工作,公安部监管局作了四个方面的创新,即羁押监管安全的创新,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接受监督机制创新。
宁夏公安厅监管总队总队长孟留甫指出,宁夏公安监管部门把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作为看守所的重要工作,设立了网上便民服务中心,建立了律师会见、家属会见预约平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首先要重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次,现有改革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第三,应提高认识层次,要尊重程序价值;要充分认识强制措施的性质,强制措施不是惩罚措施;所有改革创新措施都应当建立在创新社会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基础上,由自在行动转化为自觉行动,把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好。
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建议,应固化稳定既有成果。在人心思变的时代,制度改革和创新应当以国民尊严和民众福祉为依归。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认为,目前来看,监所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实现侦羁分离不失为当下行之有效的做法,但这样的做法可能面临着中立性改革不彻底的质疑。未来立法可以考虑实现侦羁彻底分离,成立专门的羁押机构。
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主任钱列阳建议,应当重视律师的参与问题;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主任则认为应当由公安部门对相关问题作统一规定。
开创中国特色公安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中央政法委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指出,近年来,看守所不断创新管理观念,取得了长足进步,提高了在押人员的人道主义待遇,促进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看守所管理机制改革极大地推进了执法公信力、促进了司法公正,也为中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素材。
关于中国看守所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应该如何走,赵春光局长作出了明确答复,中国看守所应当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安监管创新发展之路。既不走过去的道路,也不走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道路。
陈卫东教授指出,从2006年关注看守所改革到今天,看守所改革试点工作逐渐走出了一条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中国的看守所监管工作缔造了看守所法治的神话,在执法文明方面具有重要的典范意义。未来要进一步推动看守所立法,把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和羁押巡视制度写入看守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