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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15年学术年会综述

时间:2015-12-30   来源:  责任编辑:xzw

  10月10日至11日,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和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承办的立法学研究会2015年学术年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隆重召开。本次年会以“完善以宪法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司法改革与立法工作的对接”为主题,举行了一场主题发言,同时围绕着“宪法实施的制度安排与创新”、“党领导立法”、“《立法法》修改后的地方立法”、“贯彻新《立法法》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完善与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衔接”、“立法民主性、科学性与司法文明”等分议题安排了六个分组讨论。

  在主题发言阶段,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作了题为《关于党领导立法的几点思考》的发言,指出其中涉及了立法是否要坚持党的领导和党如何领导立法两个问题,并认为在立法中坚持党的领导主要表现在把握政治方向和提供政治、思想、组织保障两个方面。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社科联党组书记沈国明作了题为《关于“人大主导立法”的几点理解》的发言,认为人大主导立法的关键并不在于完全承担法律草案起草工作,而在于通过审议工作发现并剔除部门利益,同时需要合理安排社会力量参与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祖年作了题为《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的路径和措施》的发言,指出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是人大全过程主导立法工作、全方位决定立法内容,在具体路径上需要从厘清主导内涵和要求、增强主导意识和能力、理顺主导体制和环境、建立主导方式和制度四个方面着手。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周冶陶作了题为《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探索与思考》的发言,指出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需要注意明确立法事项、把握立法边界、保证立法质量、健全保障体系等重点问题,努力把立法资源转化为发展优势、改革优势、法治优势。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教授江国华作了题为《司法改革的合宪性规制》的发言,认为基于合宪性要求,司法改革应当首先厘定自身的禁止空间与作用空间,让司法改革于法有据、统筹兼进,为司法运行铺就法治轨道。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师范大学陈俊教授作了题为《〈立法法〉修改后我国立法体制的发展展望》的发言,围绕着完善党领导立法的体制、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发挥、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完善授权立法等立法体制方面的新发展作了若干探讨。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刘风景教授作了题为《“摸着石头过河”立法的价值重估》的发言,认为这一立法模式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生活的土壤之中,与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需求契合度高,具有很强的生机与活力,同时在新时期下也应当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与时俱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柯华庆作了题为《论立宪党导制》的发言,认为立宪党导制是在宪法中明确人民主权,规范一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有机统一在宪法中,宪法和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政体制。需要将其从潜规则转化为明规则,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宪法实施的制度安排与创新”和“党领导立法”分组讨论中,研究会秘书长刘一杰作了题为《宪法普通法化:立法学的一项重大任务》的发言,指出我国立法工作的过程就是宪法确立的原则用普通法进行具体规范的过程,宪法普通法化的必要性体现在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同时对于宪法应当怎样普通法化是立法学界和立法工作者面临的重大课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作了题为《健全宪法实施 加强违宪审查》的发言,回顾了本人学习、从事立法工作数十年以来参与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历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志刚作了题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发言,提炼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与现行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和监督等四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就其对健全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制度的影响问题作了深入探析。河南省委党校杨合理教授作了题为《论宪法权威的树立和维护》的发言,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全面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让宪法发挥作用。河海大学法学院王春业教授作了《试论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发言,认为将党内法规看作是与国家法律体系相并列的规范体系的二元结构不利于国家法治的统一,应当将党内法规纳入到国家法律体系之中,对其制定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副教授周望作了题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探析》的发言,指出从性质和定位上看,党内法规属于社会法,与国家法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在效力关系方面,国家法律优先,党内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应当发挥两者的不同作用,使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俊杰作了题为《改进中国法律公布方式的考量》的发言,认为立法公布方式对于民众知法守法意义重大,法律公布制度是权力与权利相互制约的刚性要求,法律公布方式关乎法律知晓和运用。

  在“《立法法》修改后的地方立法(一)”分组讨论中,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作了题为《地方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关系之辩证》的发言,梳理了《立法法》维护法制统一、防止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冲突的机制,强调开展地方立法只有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刘松山作了题为《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权限界分》的发言,应当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指导思想,划分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并确立一系列划分的原则。在大体划分两者权限的基础上,也应当看到,法规与规章存在一些共享事项,也存在一些互不染指的事项。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肖迪明作了题为《再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政府立法权限的划分》的发言,指出需要在科学、合理、明晰的基础上准确划分二者之间的立法权限,在此前提下构建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之间良性互动的机制,使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的立法朝着同一目标、方向努力。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易有禄教授作了题为《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问题研究》的发言,总结了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表现形态,认为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完善立法体制,合理划分立法权限、创设不得立法条款、改进法律保留条款、严格规范授权立法。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建武教授作了题为《设区市立法权限问题探讨》的发言,认为立法法修改之后的新规定带来了若干新问题,对此需要正视城市差别,区别给予立法权,明确原较大市对继续有效的既定法的处理权限,同时设区市的地方权力机关要善用重大事项决定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作了题为《较大的市立法:历史演变、理论争鸣与实践回应》的发言,梳理了较大的市的历史演变,总结了立法主体的过度扩容、立法能力的严重不足、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倾向等理论上的争鸣,指出赋予地方立法权能够发挥整顿基层法制秩序、促进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培养法治思维、刺激违宪审查制度生长等优势。广东省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长刘高林作了题为《设区的市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刍议》的发言,认为《立法法》第82条采用迂回的方法确认了地方政府规章的创制权限,但在实践中仍然要健全立项沟通、立法解释、司法沟通和授权立法报告等机制制度予以规范。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高一飞作了题为《论市级立法权的主体扩容与权力限缩》的发言,认为依循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可以将新《立法法》中主体扩容与权力限缩的规则视为市级立法权分配系统,对其负面作用的消除,则应从扩大自主立法权限、提高立法质量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三方面入手。

  在“贯彻新《立法法》”和“完善以宪法核心的法律体系”分组讨论中,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汪全胜作了题为《论我国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实施困境及应对措施》的发言,认为我国目前探索建立与实施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存在认识论上的误区、顶层设计的缺失、具体规制设计不具有可操作性、人员素质不够等困境,我国应在观念转变、完善成本效益的制度设计、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专业评估机构等方面采取一些可行的措施来保障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门中敬作了题为《国务院自主法规范制定权的性质》的发言,指出现行立法体制在法规范制定权层面并未采纳全面法律保留,而是赋予国务院两项自主行政法规范制定权。从合宪性的角度来看,建议废止国务院的法律制定提请权,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国务院的法规范制定权之行政保留事项适时制定法律的权限,以维护现行宪法“行政向立法负责”的制度逻辑。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子正作了题为《委托第三方实施地方立法后评估的探索》的发言,通过总结《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立法后评估的经验,认为立法工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地方立法应注重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牟萍作了题为《立法中“最先进”与“最合适”间的平衡之道》的发言,通过研究印度植物品种权的立法过程,指出立足本国现状定基调、各方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有效发挥NGO的作用,是平衡“最先进”与“最合适”的有效途径。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李店标作了题为《从讨论到辩论:我国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完善》的发言,认为我国人大立法审议目前采用的讨论机制不利于提高人大立法质量、强化人大代表履职和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我国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途径之一在于实现由讨论到辩论的转换,推动立法辩论的法制化、常态化、充分化和有序化。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登峰作了题为《行政法领域的试验性立法问题》的发言,从试验性立法的实践现状、基本原理、运作机制、发展趋势四个方面入手进行了阐述。中山大学法学院于海涌教授作了题为《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争议与思考》的发言,梳理了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债法总则编、民事责任编、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有关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建议。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谦作了题为《我国土地整理监管制度的法律实证分析》的发言,解析农民对土地整理监管和参与土地整理监管的认知状况,进而描述作为自变量之土地整理监管制度对农民参与土地整理监管所需参与能力、参与空间的影响结果。

  在《立法法》修改后的地方立法(二)”分组讨论中,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作为题为《我国地方立法质量评价标准体系的重构》的发言,认为传统单一行政主导的以秩序为中心的维稳型标准模式、以文本为中心的技术型标准模式、以利益为中心的功利型标准模式已不能满足现代法治新形势,提出“国家-社会-公民”三元视野或分析框架下的良法善治型评价标准体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弘弘作了题为《保留较大的市原有立法权限的证成》的发言,认为基于较大的市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尊重其立法经验对其他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配置的指导价值、顺应地方立法权的下放、实现地方立法权限与立法能力相匹配等原因,继续保留较大的市原有的立法权限仍有必要。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毛利奇作了题为《论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的发言,认为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关系到《立法法》赋予的公众立法参与权在政府立法中能否真正落实的问题,关系到政府立法如何增强民主性科学性等问题,有必要予以认真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金梦作了题为《授权立法的范围与监督机制》的发言,通过考察和分析澳大利亚授权立法的范围与监督机制,总结基本经验,比照中国授权立法的现状,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授权立法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文杰作了题为《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审议机制》的发言,指出各方参与机制和法委、法工委的决策方式构成了完整的立法审议机制,而依据法内制度进行的各方参与机制受到法外制度的制约,其形式意义大于其实际成效,但其也对形成了法外制度的法委、法工委的决策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广州大学副校长邓成明教授作了题为《地方立法权扩容后的法制统一性研究》的发言,认为由于设区的市多数没有立法的实践经验,缺乏专门的立法机构和法科出身的工作人员,因此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质量必然良莠不齐。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上提高立法自身的质量,并通过地方立法的批准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以及司法审查制度,以加强对地方立法的监督。深圳市现代法商研究院院长曹叠云作了题为《设区市立法引入外脑初探》的发言,指出在城市固有格局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应当将城市更新作为城市生长的重要方式,设区市应当充分运用《宪法》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建设完备的城市更新立法政策体系,制定一系列城市更新制度,改变因低效开发导致大量空间资源浪费的局面,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注入活力。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冉艳辉作了题为《〈立法法〉修订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保障》的发言,指出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仍不明确,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新获得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还对自治州人大的自治立法权构成一定威胁。《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应当结合自治立法权的权力权利双重属性,进一步完善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的保障。

  在“法律体系完善与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衔接”分组讨论中,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东坡作了题为《立法需求的生成与确立问题探究》的发言,指出在立法法的解释和实施中,立法需求不仅成为针对设区的市,而且成为各种立法主体特别是立法职权主体在评潘立法项目及其制度设计的全过程中萦绕于怀的目标指向,具有了普遍意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余俊作了题为《论立法目的确定与法律表述》的发言,以《森林法》的修改为例指出我国现行《森林法》目的性条款与集体林权改革的目标有冲突,存在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矛盾,应当对《森立法》进行修改使法律中的目的性条款与森林法修改立法目的相一致。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季长龙作了题为《立法信息公开的制度价值及其发展》的发言,认为总结新《立法法》和地方性法规关于立法信息公开的最新发展,对推动这项重要立法制度的日益成熟,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芳作了题为《立法解释提请程序研究》的发言,提出法律解释制度在我国承担着特殊的功能,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制度,但由于我国《立法法》在规范法律解释制度功能时,没能与司法解释相区分,没能将立法者的角色与解释者的角色相区分,造成了法律解释制度的理论困惑,重新界定法律解释制度的功能是构建法律解释制度的重要步骤。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诚作了题为《面向政策形成的法学教育》的发言,提出法学教育应当面对立法、公共政策制定、政府规制等政策形成的需求,面向政策形成的法学教育应当培养拥有社会科学眼光、技术和方法的法律人。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许慧芳作了题为《我国人才法律体系现状述评》的发言,认为应当立足法律实践,转变人才立法观念,建立并完善系统化、科学化的人才法律体系将为我国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完善用人机制,发挥人才作用,实现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提供强大的助力。

  在“立法民主性、科学性与司法文明”分组讨论中,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邹川宁作了题为《关于深化司法改革与立法工作对接的几个问题的思考》的发言,对司法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他改革措施,特别是立法工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思考,以之为契机反思我国权力制度设计的特点和完善途径。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梁洪霞作了题为《我国法院实施宪法的角色定位及作用方式》的发言,认为在当前大力提倡依宪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法院应该正确定位,依据宪法合理探究实施宪法的具体路径和方法,改变将宪法完全排斥在司法审判之外的做法。北京扬志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扬志勇作了题为《人民警察法开枪条款的缺陷及其修改完善》的发言,以依法维护警察合法、正当、适度开枪使用武器,依法惩治警察违法、滥用开枪武器为基点,简述了现行人民警察法开枪条款的缺陷和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开枪条款分析与建议构想。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讲师柳建启作了题为《论法律援助立法完善》的发言,提出法律援助立法在实体上存在过分偏重经济标准、缺乏相关配套措施、资金不足、供需失衡等缺陷,在程序上存在申请程序单一、经济困难证明较随意、是否受理决定形式不明确等不足之处。应通过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经费筹措途径,受援人适当分担部分费用等多个立法完善措施,真正为弱势群体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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