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7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国际经济法与全球经济治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学术观点综述
2016年4月23日上午9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杭州正式拉开帷幕。本次年会以“国际经济法与全球经济治理”为主题,由浙江省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承办,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及浙江大学跨境电商研究院协办。
在开幕式上,浙江省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翁国民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任海泉中将、浙江省法学会牛太升副会长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沈四宝会长致开幕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任海泉中将指出,当前国际经济与国际经济法治正发生巨大变革,重大多边、双边协议正在签署,WTO体制架构也面临诸多问题及挑战,全球经济治理是G20的重要议题,也应是今后研究和工作的重点。本次会议应当努力为我国参与对外经贸活动提供法治保障方面提出有益建议,充分发挥国际经济法学者们的智识以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同时,他还提出了对研究会未来发展的四点意见,强调了研究会作为国际经济贸易法领域的重要智库,是团结和引领全国国际经济法学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研究会正处在发展壮大的黄金时期,要着力培养青年人才,促进未来工作的蓬勃发展。最后,任海泉副会长结合自己的专业所长,对贸易与军事的关系加以深入分析,从历史纵向和现实横向的角度对当前世界发展形势进行了深入的解读,指出了我国的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对保障国家深化改革开放战略的重大意义。
浙江省法学会牛太升副会长在致词中指出,本次会议主题正好是不久即将在杭州召开的G20峰会的主题之一,会议的召开恰逢其时。浙江是我国对外经贸发展的重镇,有国务院先后批准实施的一系列外贸改革试验点,具有国际经济法丰富的课题资源和服务目标。杭州的经济增长速度也非常好,去年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境外投资总额上都实现了两位数的增长。他建议研究会应该以此次会议为切入点,进一步为我国深化改革发展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与保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沈四宝教授对参会的各界领导、嘉宾们的到来以及承办本次会议的浙江省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本次会议的成功寄予热切的希望。
【主题演讲】
开幕式后,研讨会进入主题演讲阶段,由沈四宝会长主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执行局局长、研究会副会长刘贵祥发表了题为“自贸区司法改革与创新”的主题发言,从司法机构、法官制度、运行机制三方面介绍了自贸区司法改革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工作情况与创新,就“法官与律师如何良性互动”、“司法改革如何与法学教育相辅相成”、“打破行政区划设置中级法院”、“利用信息网络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等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第二位发言人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张勇健庭长。他为大会作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的有关问题”的主题发言。他指出,近些年来,我国涉及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数量正在增加,针对这一现状,今后应当:1.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目前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完全是因为战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大规模投资,为维护资本输出国利益而建立的,对资本输入国不利。对于这一机制很多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已经表达了不满。TTIP、TTP中投资争端解决存在分歧,我国应该利用欧美对争端解决的分歧,维护自身利益。 2.尽快推进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工作。3.建立投资争端的双向防范的长期应对机制,倒逼着我国行政机关不断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和推进相关改革。另外,他还提出,司法机关要对涉外投资纠纷依法审理、及时审理,展示我国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准和司法权威,提升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整体投资法律环境的信心。
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国际商会秘书长、研究会副会长于健龙,他为大会作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状”的主题发言。他认为,为了实现将我国建设成为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适时修订《仲裁法》;2.建立支持仲裁的私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3.重点扶持有竞争力的仲裁中心;4.加强仲裁机构自身建设,使每个案件的裁决都经得起推敲;5.培养国际化高端仲裁人才;6.推广仲裁制度,培养仲裁文化,让更多的市场主体知悉仲裁制度的优势。
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研究会副会长周仲飞教授。他的主题发言为“我国《银行业法》(草案)的基本框架”。他结合亲身参与立法工作的经验,总结了学者们提供的《银行业法》(草案)的基本理念和设想。他还进一步从建立多层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扩大银行业金融自主权、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制度等方面进行了阐释,就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督委员会、建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等设想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最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分党委书记、研究会副会长邓瑞平教授在其主题发言“印度2015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介绍了印度2015版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的背景与结构,归纳了其中的主要亮点内容,包括对定义条款中“投资”的诠释、适用与不适用情形、防止征收条款、上诉便利等问题,并且对该范本进行了简要评价,提炼了对我国的有益启示。
【四大分会场专题讨论】
【第一分会场·第一时段】
本时段专题为“TPP规则与知识产权”,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主持及评议。
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张乃根的发言主题为“试析TPP知识产权条款的TRIPS追加义务”,张教授指出,他的研究主要在于梳理、研究、比较TPP知识产权条款。他的第一个观点是如何看待TPP知识产权条款。知识产权部分的规则是全面的TRIPS“升级版”。知识产权的前提是技术,TRIPS是网络前时代的条约,没有涉及到数字,特别是版权领域的保护,因此TRIPS协定一定要更新。第二个观点是在WTO框架内通过多边谈判是非常困难的,TPP比TRIPS增加了什么?张教授对TPP新增内容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并指出,TPP对推进国际规则前进是有积极意义的。另外,TPP二十三个方面的增加内容需要进行梳理。我国和TPP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不是很大,应该可以从容应对,但还需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进。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朱光琪老师的发言主题是“TPP知识产权规则与公共健康”,朱老师的发言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背景介绍,朱老师指出,TRIPS没有提供公共健康的解决方案,无法满足发达国家需要,多哈回合又陷入困境,因此TPP应运而生。在第二部分,朱教授对具体TPP知识产权规则进行了分析,并在第三部分提出了对中国的启发,他指出中国目前缺乏实证数据。第四部分是朱教授关于知识产权整体的思考,最后他分析了TPP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韶关学院法学院朱颖俐教授的发言主题是“论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中‘法律服务’的范畴”,朱教授指出,法律服务贸易在我国有很大的市场空间,WTO关于法律服务贸易范畴所做的定义与联合国《产品总分类》存在不太匹配的地方,并就其差异做了详细论述。随后,朱教授就两个问题做出了分析,即国际服务贸易中“法律服务”的范畴与我国相关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最后,朱教授提出法律服务贸易必须有成员方的开放。她对成员方的开放程度数据进行了整理。得出结论是,有85个成员开放了法律服务贸易,我国完全有可能来做法律服务。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陈若鸿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TBT协定下的必要性测试:法条、实践与反思”,陈教授主要介绍了TBT协定下的必要性测试的分析框架与传统GATT的区别,指出TBT协定下的必要性测试出现在2.2条,与GATT相比,TBT的规定更复杂、系统。TBT的基本分析框架与GATT是相同的,但条文上还有些差异,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分析TBT的特殊之处。首先,协定的构成不同,TBT没有例外条款。第二个区别是,虽然TBT中必要性测试出现在2.2条,实际上还延伸到了2.1条。在2.1条的判决中大量出现必要性测试的内容。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TBT没有例外条款。最后,陈教授对如何制定国内技术法规提出了建议。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上官鹏法官的发言主题是“‘竞争中立’政策的最新实践”,上官鹏法官对TPP国有企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分析,认为TPP国有企业核心条款主要条约义务包括非歧视待遇、商业考虑、非商业援助、透明度要求。他指出,TPP国有企业条款是“竞争中立”政策的最新实践,并对“竞争中立”政策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对TPP国有企业条款进行了评析。我国国有企业“竞争中立”现状由多种原因造成,例如,对国有企业界定不明、对竞争中立政策未引起重视、相关制度设计滞后、对国有企业给予非商业援助的规定多、项目多。而我国的应对策略应当是正视“竞争中立”政策,合理界定国有企业范围,提升国有企业治理水平,规范对国有企业的各类补助。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李秀娜副教授的发言也围绕“TPP的竞争中立”展开,李教授提出,TPP中的“竞争中立”原则共包括15条,从实体到程序进行了全面界定。TPP对“国有企业”的定义,主要是要从事商业活动和组成治理结构两方面进行的。,李教授对协定中指定垄断与政府垄断等概念进行了介绍。TPP主要考虑影响力原则,只要行为对缔约方贸易或投资产生直接影响,即应受TPP约束。在适用例外上,TPP采用了10条否定式条款,分为组织例外与职能例外两种。最后,李教授就TPP十七章主要呈现的特点、TPP实现的一些突破以及我国的现状做出了分析。
车丕照教授在评议时指出,大家的发言非常精彩,很多都涉及到TPP的相关内容,其中印象最深的是张乃根教授的发言,他的论述非常简洁,一方面证明TPP相比WTO是在往前走的,另一方面是中国离TPP还有多远,用简单的办法说明了重要的道理。
【第一分会场·第二时段】
本时段专题为“国际经济治理与贸易法律问题”,由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分党委书记邓瑞平教授主持,湖南商学院法学院院长杨峥嵘教授担任评议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郑玲丽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国际碳交易与WTO规则的冲突与协调”,郑教授首先对国际碳交易的法律属性进行了介绍,之后分别分析了国际碳交易与GATT和GATS规则的冲突。在与GATT的冲突方面,一是调整范围的问题,郑教授认为,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新型的、无形的交易形态,它是否能够归入GATS项下探讨需要探究。二是具体冲突,包括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冲突、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与数量限制规则的冲突等。国际碳交易与GATS的冲突方面,郑教授也从调整范围和具体冲突两个层面进行了探讨。郑教授认为,为了防止WTO成员通过订立国际碳交易协定寻求规避其WTO项下的义务,应该尽快寻找解决方案。敦促WTO成员在充分利用WTO协定例外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仍然恪守其WTO项下义务。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勇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政府免费分配碳排放额的法律性质与中国对策”,刘教授分析了SCM协定下补贴的构成要件以及政府免费分配排放额的法律性质,他认为免费分配排放额不构成”政府直接转移资金,“政府放弃本应征收的收入”及“政府提供货物”却可能构成“政府提供服务”。随后他又对“专项性”的认定进行了阐释,最后,他提出了一些关于中国的对策建议,包括采用行业基准法、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免费分配标准、考虑和外国的交易市场如欧盟新西兰建立合作机制,使中国政府发放的配额能够在其他国家市场使用。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冯静茹老师的发言主题是“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分析”,冯老师认为,TPP中的环境条款规定是有迹可循的,是美国一贯的环境主张。无论TPP还是TTIP都与FTA和美国两党的贸易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冯老师还对TPP环境条款的特点进行了总结,认为其主要有五大特点,体现在宗旨条款、确保国内和国际环保法律的实施、监督和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TPP环境章节的覆盖没有超出美国现有FTA中的内容。冯老师又对TPP环境条款章节对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以及我国与TPP之间的差距进行了分析。
青岛大学法学院郝海清老师的发言主题是“全球气候治理新秩序下‘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制度研究”,首先郝老师提出了《巴黎协议》后的两个变化,即减排方式的变化以及淡化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郝老师的发言主要围绕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MRV制度的价值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国内外MRV体系的研究。她分析了欧盟、日本、美国MRV体系的优点,其中欧盟特别重视第三方核查机构的作用,日本除了常规的核查外还加入了公布和披露制度。美国先进的地方在于采用实测法,碳排放数据的质量和时效容易得到保障。而我国目前立法层级非常低,建立统一的MRV制度迫在眉睫。
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代表马部长就综合试验区及其一年来所取得的成果从认识、实践、展望三个方面进行了汇报。首先,在认识方面,人们所讨论的跨境电商不仅是B2C计划,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外贸,它是贸易稳增长、促转型的新动力,会成为国际贸易的新趋势。跨境电商扩展了信息来源渠道,能够使外贸链扁平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接触客户的机会,自主掌握营销渠道。跨境电商交易形态已经日渐成熟,形成了互联网交易的完整一环。在实践方面,2015年6月浙江省政府正式下发了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六体系两平台的典型设置。跨境电商不仅帮助传统企业解决订单问题,更让企业通过互联网的改造重建商业体系和供应体系,为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提供了一条路径。在对未来的展望方面,他指出,B2C是起点,B2B是主导和核心,未来跨境电商主要围绕B2B计划再造一套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互联网体系。希望各位国际法学的专家继续关注并指导杭州综合试验区的发展,帮助中国外贸真正地转型升级。
湖南商学院法学院院长杨峥嵘教授对本场做了点评,杨教授认为,这次讨论主题很集中,前面四位学者专门针对碳排放问题提出了建议。聆听他们的发言后主要有两个印象,一是人才辈出,二是问题意识很突出。郑教授分析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定性和队国家间法律冲突的思考,为国内立法和对策提出了好的建议。刘教授提出了政府的公权与企业的私权的法律性质与对策问题。冯老师讲到了自由贸易里面环境是不自由的,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我国如何遵守国际规则,如何发挥自身优势,是对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极大挑战。郝老师从效果回望,结合MRV制度,提出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发出攻势,完善我们的科技水平,可操作性很强。马部长讲了外贸的问题,有了互联网+外贸,让我们思考如何在无国界监管体制下发展国际贸易。
西南政法大学邓瑞平教授向马部长提问,能否简单解释一下实验区的功能?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什么样的法律问题?马部长就邓教授的提问做出了回答。他指出,跨境电子商务从2011年起步,当时是全新的领域,在试验过程中,海关等监管部门都进行了探索,杭州综合试验区从2012年开始,对B2C全过程进行了探索,从去年6月份开始把重点放在了B2B上。一般贸易的进出口法律法规是非常健全的,但现在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很多国际贸易订单碎片化,国内企业利润空间非常低。我们把重点放在了如何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面对市场。这一年多的探索更多的是集中在监管领域以及推动企业经营两方面。他特别提出,中国企业真正要走出去,非常需要精通国际法律的专家学者的参与。
邓教授又向刘勇教授提问,问题是:作为产业部门和社会主体,企业能否享受碳排放交易权?刘勇教授指出,目前纳入碳交易领域的仅是企业,深圳已经把公交系统纳入,下一步可能将个人纳入。配额本身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基于行政许可获得的,另一方面它有财产属性,因此无法用物权与准物权的概念来套用。
【第二分会场·第一时段】
该时段专题为“自贸试验区与国际投资法”,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欧阳振远副主任委员担任主持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邵景春教授担任评议人。
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做了题为“行业自治规范在自贸区的扩大适用初探”的发言。周教授的发言分三个部分,首先就行业自治规范的概念及在自贸区扩大适用的意义进行阐释。他指出,行业自治规范主要源自国际贸易惯例,还包括行业章程、协会章程、行业标准等,它是种软法,但现行的法律法规给予了很多掣肘,需要改革创新。其次,周教授具体介绍了行业自治规范在自贸区内三个方面的扩大适用,分别是市场监管方面、实体法方面以及程序法方面。周教授以自贸区保理行业以及负面清单的相关法律适用为例,分析了自贸区市场监管法律适用的现状,并从立法、执法以及政府合作三个方面分析提出,应当从主要适用行政规范,扩大到主要使用行业自治规范。在实体法规范适用方面,周教授提到了自贸区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增多,但法官对软法适用积极性不如硬法高,周教授提出商事纠纷案件的实体法适用,应当从主要适用国家制定的商事成文法规范,扩大到主要适用国际商事组织制定的国际贸易惯例,并优先于民事法律。周教授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以及自贸区诉前调解中心三个角度,剖析了自贸区商事纠纷解决程序法适用现状之后,提出应当设立商事审判法院,建立行业仲裁机构,并允许行业自治组织内部适用行业自治规范解决纠纷的观点。最后,周教授对行业自治规范效力审查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他认为行业自治组织自身存在缺陷,需要行政监督,同时其不合理裁决也需要得到司法救济,例如,公益诉讼等。
来自江南大学法学院高凛教授的发言题目为“论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下政府事中事后监管”,高教授指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转变经济与社会治理模式的积极探索,在负面清单模式下,我国政府监管体系在理念、体制和效果上面临重重挑战。随后,高教授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市场监管三个方面具体分析了负面清单模式对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高教授认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需要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边界,应明确政府职能的公共性、有限性和服务性。除此之外,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外包”等方式,将部分职能转移到私人部门等,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在政府实施市场监管方面,高教授指出,自贸区制度创新要求政府职能的重心由传统投资建设型向服务监管型转变,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高教授重点解析了在负面清单模式下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她认为,政府必须形成一套高效而完备的备案体系和其它公示公信制度,如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并加强事后监督力度。同时,她还对自贸区管委会如何规范监管职能以及提高监管效率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河海大学法学院孙珺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外商投资立法改革背景下中外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初探”。孙教授首先简单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的由来,并从《草案》公布前后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依据的变化角度分析了外商投资的立法改革大背景,《草案》公布弥补了之前立法层次主要停留于《通知》、《规定》等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低的制度缺失,同时审查范围更加广泛,并明文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行政复议诉讼豁免。随后对中外国家安全审查四个方面,即国家安审的执法机构、对象及范围、标准以及程序进行对比分析。最后,就国家安审的监督方面比较了中国与外国的实践。孙教授指出,现《草案》无法提供国内层面上的监督救济机制,可能会迫使投资者将纠纷引向国际层面。
华东政法大学陈儒丹副教授随后就以 “国际条约中的选择性排他管辖权条款:以TPP第28.4条为例”为题发言。陈教授首先提出问题——当WTO和TPP的争端解决机制发生重叠时, TPP选择性排他管辖权条款只能解决当事人选择WTO争端解决机制时,TPP被排除适用这种情况,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了TPP,能否排除WTO的管辖权?随后,她专章分析了WTO立法及争端解决实践,得出结论:WTO并不承认TPP选择性排他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陈教授从两个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她先是指出既有管辖权协调原则无法解决TPP与WTO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然后指出应当以司法礼让、政治妥协或共同管辖的方式来解决。最后,她强调后法优先原则应适用TPP选择性排他管辖权条款,因为WTO的程序实体法修改很难,未必跟上时代的发展,而TPP满足现实贸易纠纷对司法救济的时效、透明度的需求,同时应综合考量条约成员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利益,TPP成员如果为了程序利益而放弃部分实体权益,这对其是不公平的。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杨丽艳教授的发言题目为“中国外商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规则研究”。杨教授的发言内容主要分五个部分,即立法定性、审查范围的条款、审查内容的条款、审查程序的条款以及完善建议。她提出国家安审法律规则是否是外资准入阶段的行政许可这一问题,并建议借鉴美国、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关于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经验,进行专项立法。就审查范围方面,她提出外商投资究竟是指哪一些投资,有没有包括间接投资的问题;审查内容方面,她提出生态安全、人权、劳动标准、国有企业等因素,是否需要考虑进去的问题;审查程序方面,她提出应当增加司法审查的救济方式,以体现公平公正。杨教授指出,现阶段已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但仍有很多需要补足的地方。
五位发言人结束各自发言后,进入点评环节。本时段评议人邵教授提议以问答交流方式展开讨论。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有:现在负面清单呈现越来越少的趋势,第二道门槛是国家安审机制,但这就会有国家权力滥用的可能发生,对于行业安全,政府和行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邵教授首先肯定了该问题是具有导向性研究的问题,随后他指出,负面清单的有效性和产业发展的无限性之间确实存在需要权衡协调的问题,他表示负面清单是否需要修改,是否是定期修改,这还有待研究讨论。针对国家安审制度,邵教授表示草案内容还不够充分,缺陷很多,实施状况如何尚不明确,审查机构本身构成不确定,这些都是需要担忧的地方。
另外一位学者向周林彬教授提问:行业自治规范与其他制度相比,比较优势在哪?对此问题,周教授回答到,在国际贸易中,国际惯例和贸易术语更重要。国际惯例立法成本比较低,执行信息相对对称,比国家法律具有优势。周教授也表示,行业自治规范也存在自身缺陷,主要在行内不正当竞争方面,国际惯例无法体现优势。同时,在自贸区内,贸易规则是放在后面的,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对国际惯例并不认可。欧阳振远副主任委员也参与了讨论,他表示在没有海商法的时候,商人们都是采用惯例、规则,立法及商事规则之间的有效衔接是值得关注的。
【第二分会场·第二时段】
第二时段专题为“‘一带一路’战略与区域经贸合作”。主持人为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张乃根特聘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师华教授担任评议人。
来自吴少鹏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吴少鹏律师以其题为“一带一路及国际经济”的发言拉开了第二时段的帷幕。吴律师的发言主要分三个部分,首先介绍一带一路与丝绸之路的关系,他表示,“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的延伸,其次利用图文结合的方式向众参会成员展示了过去三十年在欧亚所发生的事情,最后介绍了”一带一路”的主要内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薛源教授随后发言,题目为“自由贸易协定电子商务议题研究”。薛教授指出,中韩、中澳等FTA都将电子商务作为专章,包括TPP,TPP更像是美国的电子商务范本。中国正在起草《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条款如何构建的议题,具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薛教授主要分五个部分展开,即网络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无纸贸易以及电子商务规制合作。她特别强调了应关注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问题,尽管我国在传统领域话语权不多,但是在电子商务方面是有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可能性。薛教授提出,应以国际法视野制定国内法,同时关注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我国在其中的贡献,实现创新,以内国的司法实践去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秉乾博士的发言题目为“论‘一带一路’的三个维度”的发言。王老师所指的三个维度分别是政治维度、商业维度以及法律维度。在政治维度方面,王老师通过介绍中美、中俄、中印之间的关系,认为三国与我国都有竞争关系,需拿捏好大国关系,切记过度激进,做的越多损失越多。同时在处理小国关系方面,许多国家内部政治体系并不稳定,所以必须做好正确的政治判断。中国与大国、小国之间的关系应当相对和谐融洽。在商业维度方面,王老师提出应当逐渐摆脱“政府搭台、商业唱戏”的局面,因为商业本身能够实现经济利益,鼓励商业投资。“一带一路”不仅要在政治与外交层面进行细致的研究与预判,更要在商业模式与风险控制方面下大力气。最后在法律维度方面,王老师表示用法律来化解矛盾,应当根据多边贸易体质,实行多边性争端解决机制。
三位发言人发言完毕,由师华教授进行点评。师教授针对吴律师的发言,表示通过吴律师所作的历史重要事件和见闻的回顾,可以看出“一带一路”同国际经济法关系是很紧密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对象与“一带一路”有很多相通的地方。随后,针对薛教授所作的关于电子商务的发言,师教授表示本人对电子商务并没有很深的研究,但她表示对薛教授所提出的要创新国内法,参与到国际法规则制定与修改的过程中的说法很认同。国内法和国际法是相辅相成的,国际社会就是地球村。中国在超前领域要有及时的制度和实践经验及教训的总结,参与国际规则才有话语权。同时,她也表示,国际规则对国内法律也有借鉴意义。针对王老师的发言,师教授认同解决大国关系能更好实现经济利益及目标,但个人认为不应为政治而政治,没必要刻意去注意和某个特定国家的关系,在国际外交舞台上必须不卑不亢。而在商业维度上需以充足心理应对风险,特别是同发展中国家或经济欠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时。这样就需要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建立条约化组织及防范争端解决机制是有必要的。
【第三分会场·第一时段】
该时段专题为“TPP金融问题与亚投行”,主持人是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周仲飞教授,评议人是上海大学法学院陈剑平教授。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廖凡研究员的发言题目为“比较视野下的亚投行贷款条件研究”,他认为,目前有关亚投行贷款条件研究的可参考资料不多,于是通过对世界银行、亚洲开放银行、欧洲复兴银行等现有多边投资开发机构的贷款条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比得出亚投行贷款条件的特点。通过亚投行协定的文本看出,亚投行贷款分为项目性贷款和非项目贷款两种,特别关注本区域欠发达成员的需求,为其他类型贷款预留空间。亚投行的贷款条件有以下几个特点:1.基本条件和项目评估,着眼于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常规风险 2.对于主权融资的财务安排更为具体,对于非主权融资安排更灵活多样 3.注重环境和社会政策,规定比较全面和严格,考虑的因素非常全面。并最终得出结论:现阶段,亚投行贷款条件围绕经济事项进行,非政治性使其弱化政治性附加条件,在商业性和政策性之间取得平衡。
来自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陈胜律师做了题为“金砖国家银行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的发言,强调了在绿色经济的新背景下新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建立目标与面临的挑战,引入两个真实案例加以剖析。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目标是为金砖国家和其他新兴经济实体的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其业务资本密集,周期长,沉没成本高等问题突出。同时还面临以下挑战:1.平等权利原则下的内部决策挑战:文化背景、利益诉求等差异巨大。 2.开发性投资中面临的外部挑战:金砖国家大多数缺乏参与多边合作金融机构和进行跨国直接投资的经验,在设计制度等方面不够全面。他指出为应对以上问题和挑战,银行内控和风险防范需要注意,要多多借鉴其他机构经验,与当地政府、公众保持良好关系,与专业机构合作,业务公开透明,提高公众的信赖程度。
武汉大学法学院漆彤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论亚投行对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完善”,他提出,半个世纪以来,旧体系是否适应现在的时代发展,是否依旧有效?此时中国牵头建立亚投行有深远含义:1.亚洲地区发展基础设施投资客观的资金需要。 2.中国所处经济发展阶段的主观动因,产能输出。 3.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内在需要。同时,亚投行也引发许多外部争论:1.是否会颠覆现有的国际金融秩序,漆教授认为它是对现有秩序的完善和推进而非颠覆。 2.是否会成为中国对外扩张的政治工具,她指出这与中国对外经济援助不同,非一个国家的“一言堂”。3.是否会动摇和颠覆美国的全球领导权,他认为这是不成立的,这只是地区性的改进。
他还阐释了亚投行对于完善全球金融治理的积极影响:1.弥补全球金融治理产品的供给不足。 2.改善国际金融治理结构。 3.重塑国际金融治理规则。最后,漆教授认为,针对亚投行发展面临的挑战,我们应该:1.构建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2.处理好各自外部关系。 3.坚持市场化的运营模式。
上海政法学院王丽华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亚投行参与区域金融治理的法律分析”,将亚投行的设立提升到参与区域金融治理的高度。全球视角下的区域金融治理与全球金融治理的关系,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而区域金融治理对象简单,治理难度小,快于全球治理,全球治理的经验也可以用于区域。区域金融治理既有传统法律下的正式规则,也有软法的规则。强调多元化,追求区域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区域成员利益的最大化,预防区域金融风险,解决区域金融危机,创设和改革区域金融体系。亚投行参与区域治理的尤其重要性:亚洲地区的资本利用率低,合作程度低,亚洲金融危机暴露问题。危机过后,各国采取措施,加强合作。同时也有其必要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亚洲区域金融治理机制需要,全球金融治理格局变革需要。她指出在法律的制定上应当注重路径选择,坚持平等自愿无差异,硬法与软法相结合。最后针对存在许多限制因素和治理难点,她提出:1.依靠制度设计,消除误解猜疑;2.借鉴现有金融组织金融治理的经验,通过建立与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申诉机制、设置专门的区域金融治理分支机构来加强亚洲区域金融治理;3.注重金融服务和互联网技术的融合,适应知识经济下跨国融资的要求;4.深化国际金融合作,实现多边金融机构的互补,稳步推进亚洲乃至全球金融治理的改革。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宋晓燕教授的发言题目是“TPP和TISA下金融开放模式比较”,指出国内研究对TISA重要性的忽视,反而其对外贸服务的影响更为重大。通过对TISA确定的原则、“冻结机制”、“棘轮机制”和“必要性测试”等一系列制度的介绍,认为其代表了未来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的潮流,具有前瞻性。由此看来,中国服务业实际开放度仍然较低,名义开放水平高于实际开放水平:服务业开放内容事实上包括开放的业务范围、开放地域、股比限制、业务许可、企业形式、经营年限要求、从业资格、审批权限等。目前从中国的现状来看,部分行业尚未向外资开放;在外资进入形式、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有很多限制;在准入资质门槛方面设立了较高要求,包括注册资本、资质、业绩等;开放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可操作性较低。
评议人陈剑平教授认为,几位发言人提到的都是新问题,都是挑战。亚投行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新兴国家主导,非常艰难,质疑的声音是能否达到预期标准?成立后如何管好?如何发展?实际上是战后的国际金融秩序在转化。布雷顿森林体系后从来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意味着美国主导的体系开始转变。亚投行相当于小世行,是新兴国家崛起后的博弈。亚投行是个新兴的东西,不是颠覆,是对现有格局的补充。如何搞好?需要学者们帮助国家出主意。廖凡研究员提出的银行贷款条件是任何银行都要面临的关键问题,亚投行最大的条件是不附加政治条件,他的分析很细致。陈胜律师用案例与廖凡研究员的文章相互呼应,在具体项目中如何防范,实务性很强。漆彤教授提出了许多值得研究的争议问题。王丽华教授提出亚投行参加区域治理,着眼于亚洲,把亚洲的事情做好,对中国金融对外开放起到一定的作用。宋晓燕教授的发言很有启发,美国制定TISA是从中国加入WTO、经济腾飞后开始的,中国是现有国际贸易体制的最大受益国,所以美国需要另辟蹊径,另外设立组织,制定新的规则对中国进行限制。还有TPP也是一样,要求每个成员在纽约成立仲裁机构,国家不享有豁免权,劳工标准问题等等,都是抓住中国的软肋。美国还要求中国降低国有经济比重,而国有企业正是中国抵御外来经济冲击的主力,这些要求都是有针对性的,必须要有中国的对策。
【第三分会场·第二时段】
本时段的专题为“国际经济治理与金融税收专题”,主持人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评议人是海南政法职业学校副校长朱绵茂教授。
陈剑平教授的发言题目是“SDR与国际货币制度改革”,他对战后国际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进行了细致梳理,阐述了其中的原委和背后的深层次含义。在此基础上介绍了SDR的设立目的和机制原理,他指出SDR是一种储备货币,要是可以作为计价货币,就会更加具有影响力。目前,已经出现了私下交易的状况。中国不想推翻,也没有能力推翻现有的国际金融秩序,它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主要是有利的。我们要通过改造,将SDR改造成超越主权的货币,让美国无计可施。凯恩斯当年的思想是现在发展的趋势,我们想要SDR成为计价货币,向世界银行类似的组织靠近,欧洲中央银行为我们提供了范本,我们应当积极学习借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伏军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人民币加入SDR的法律意义”,详细介绍了SDR的结构原理,清楚解释了人民币被批准加入SDR一篮子货币的原因、加入后对SDR的影响以及对人民币自身的影响。最后得出结论,人民币加入SDR所带来的品牌效应会对人民币国际化带来好处,增强民众对人民币的信心和使用广度,但是并不必然会对国内经济、货币政策以及资本账户的开放、汇率等问题产生实质性影响。
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陈兰兰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网销万能险资金运用流行性风险监管”,系统地向大家介绍了万能险的特点、原理、赔付机制、利率等等内容,还指出网销万能险对于传统万能险的改变和突破,针对其新的特性对其资金运用风险的防范与监控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宁波大学法学院蔡连增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从美加财产税看中国房产税改革”,通过对美国、加拿大财产税的历史发展梳理,总结出其财产税制度的特征,相比来说,他们的征税对象比较广泛且统一,而我国目前无法做到。中国房产税改革从美加制度中可以得到许多启示,我们要从税收公平化的角度来看待房产税,从纵向历史发展观察房产税的重要地位。他还指出了目前面临的问题:我们的财产税制度不规范,具体的课税要素的设定不科学,比如就征税对象来说,房子类型很难统一,但是目前是对住宅不征税,但以后对住宅可能会征税;计税依据不合理,要以公允的方式征收,税率不宜太高;税收优惠的设计不全面,应当多考虑普通大众对住宅的需求;征收管理的问题,目前还是主要依靠扣缴而不是主动申报。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校长朱绵茂教授点评道,人民币国际化的过程中,我们现在企业的发展已经是很大的提升,但是依然没有改变旧的格局。就购买力评价而言,我国是超过美国的,但SDR比例低于美国,旧有的秩序不利于人民币国际化。与其让旧秩序给我们份额,不如我们另起炉灶,那就是亚投行。实际上这是对国际金融话语权的争夺,美国不断通过量化宽松政策对全球财富进行重复分配,是不合理的。世界银行应该是世界各国根据GDP比重成立的央行,但是美国不同意。中国体量这么大,不可能受制于人,并且希望通过金融政策改善经济发展质量。SDR可以作为我国与美国博弈的筹码,只是一个进步,而不能改变现有的制度,所以我们要另起炉灶。我们还需要韬光养晦,保存实力。需要稳扎稳打,建立一系列的配套体系,解决僵尸企业问题,通过各种途径扩大人民币的影响力。增强各种软实力,我们才能获得霸主地位,应对美国对中国的限制。
【第四分会场·第一时段】
本时段专题为“全球治理与军民融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教授主持,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处处长毕颖教授担任评议人。
河海大学法学院葛勇平教授的发言主题是“美国军民一体化模式对经济新常态下中国军民融合机制的启示”。近年来,GDP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经济新常态的概念,即经济速度放缓,经济结构优化,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移。在经济新常态下,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这对宏观经济和国防意义重大。中国军民融合机制的推动可以借鉴美国军民融合的经验和教训,对于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校长朱绵茂教授的发言以介绍美国的南海军事战略为切入点,就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之实施发表了看法。中国的崛起使美国的霸主地位受到威胁,美国为了遏制中国崛起,在亚太地区对中国进行经济围堵和政治打压。一方面,美国大幅增加在南海地区的军备力量,另一方面挑动中国与东盟十国的对立。中菲仲裁案的发生也是美国在背后操纵的结果。为了应对美方的打压,中国应该加强自身的国防与经济建设,寻求重构世界金融体系的路径,加快东盟10+1升级的进程。
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吴卫军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之完善。吴教授指出,国内现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存在与WTO相关规则衔接不畅的问题,且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存的进出口食品监管主体不统一,监管方式是事后的救火式管理,缺少预警机制和全国性的危机管理规范。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体系,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强化对进出口过程的管理,管控关键点,建立评估机制。
东北大学法学院隋军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欧盟REACH法规与中国化学品安全监管立法的接轨性研究。REACH是欧盟2006年出台的有关化工厂设立标准的法规。所有在欧盟设化工厂的必须符合REACH法规的标准,必须经过评估、登记等程序才能合法生产和交易。该法规鼓励信息公开化,强调“没有数据就没有市场”。自欧盟出台此法规以来,中国、日本、韩国、美国纷纷修改自己的化工品立法,在不同程度上与REACH进行衔接,韩国去年修改推出一个几乎完全翻版了REACH的新法。欧盟的国内立法产生了向全球扩散的效应,中国应当迎头赶上,以适应新的国际规则。
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吕方园老师的发言主题为邮轮船供法律问题研究。吕老师指出,中国船供行业的现状是本土规模小、船供食品安全不达标,因而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低的市场份额。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是行政收费较高、采购审批程序冗杂、国内船供市场恶性竞争导致产品的价格存在劣势。解决以上问题分别从三个方面出发,一是考虑将“船供”定义为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从而争取税收和行政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降低产品价格;二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制,避免恶性价格战;三是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处处长毕颖教授对各位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评议。她认为,军民融合作为国家战略,其深层含义还在于,军民融合与资源整合相联系,以期将资产与技术盘活、实现共赢。军民融合上升到国家战略必须有专门的法律予以支撑,学界应给予关注。本次专题发言人的主题中都联系到了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这在国际经济法中是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在处理进出口食品安全和化工产品监管上,发言人都提到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这三方面,强调了事前监管的重要性。
【第四分会场·第二时段】
本时段专题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最新发展”,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慕亚平教授主持并评议。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陈剑玲副教授对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出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介绍,分享了对该种新现象的观察和研究。第三方出资是指第三方为进行仲裁的当事人提供资金帮助,并收取佣金的投资行为。当前国际仲裁尤其是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标的额普遍较大,裁决结果关乎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而参与仲裁程序需要支付高额仲裁费用,这些均为第三方出资的存在创造了条件。各国对于第三方出资持不同态度,澳大利亚法明确认可了第三方出资的合法性,中国尚缺乏对第三方出资的规定。
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北亚区主任、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范铭超先生的发言主题是“国际商会争端解决机制的晚近发展”。范先生有着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从自身经历出发,他介绍了ICC及其下设的商事仲裁院的有关情况。首先,范先生澄清了ICC的定位,强调ICC的职能是商事规则的制定而非仅限于仲裁。随后介绍了近年来ICC的最新发展,如秘书处对仲裁员的收入可以依据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效率进行调整,从而向仲裁员施压,实现仲裁程序的高效性。
贵州大学法学院孙志煜教授就“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发言。他认为,CAFTA签订至今,争端解决机制使用的频率极少,由此,孙教授对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性的反思,主要关注点在于该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绩效及其法律功能是否实现两个方面。孙教授采用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的范式研究方法开展研究,认为现存的争端解决制度虽然存在不完善之处,但该体制的构建是耗费了大量的构建成本和治理成本的,如果废弃现有的争端解决制度,仅仅通过磋商、谈判解决争端将继续耗费大量的交易成本,故不可取。值得提倡的做法是在原有的机制上进一步规范化调解程序。
广东金融学院潘星容老师与孙志煜老师的研究对象均为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分析角度、研究方法和结论存在较大差异。潘老师的发言主题为 “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潘老师的研究以国际关系理论为基础,认为CAFTA是发展中国家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体现了平等自由性,且受案范围明确,配之以严格的执行程序,较好体现了推动经济一体化的宗旨,达到了条约的价值目标。应当注意的问题是,东盟成员绝大部分是WTO的成员国,一旦发生争端,可能存在管辖权冲突的问题。潘老师认为处理争端时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哪个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就目前而言,中国-东盟成员发生矛盾后,应当优先适用CAFTA的法律程序。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陈丹艳老师关注了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投资条约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解释问题。陈老师着重分析了以阿根廷为被告的四个投资仲裁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条约中均明确规定了当地救济条款,即诉诸投资仲裁庭前存在18个月的等待期。然而,部分仲裁庭援引了目的宗旨理论和外交保护的无效例外理论规避了当地救济条款的适用。陈老师认为,这种做法背离了《维也纳条约法》中“优先适用文本解释”的一般做法,不符合有效解释的原则。投资仲裁庭倾斜保护投资者将影响投资仲裁机制的正当性,不利于投资争端的公正解决。
慕亚平教授对各位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评议。慕教授认为,第三方出资问题作为一个新兴现象值得学界关注,但是否会成为研究的主题有待考察。范铭超先生的发言中提到了以薪酬与办案效率挂钩的方式促进仲裁案件处理效率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可能不适用于重大疑难案件中审理期限延长的特殊情况。孙志煜教授和潘星容老师对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探讨各有新意,孙教授的文章研究细致,并对以仲裁为主导的争端解决体制提出了挑战。
【义乌分会场-市场采购型国际贸易的法治保障】
4月24日,年会在义乌分会场继续进行。该阶段会议以“市场采购型国际贸易的法治保障”为主题,由翁国民教授主持,旨在满足研究会学者专家提出的研究与实践结合的要求。分会场活动得到了义乌市委、市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义乌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斯建民同志特别就义乌的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作了题为“争当改革排头兵、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区”的专题报告,主要包括义乌经济社会发展及义乌改革的有关情况的介绍。他引用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义乌发展模式的形象概括:“莫名其妙、无中生有、点石成金”,从带动中小微企业走向世界、构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的新路径、内陆城市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活力等四个方面向大会阐述义乌积极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具体情况。同时,斯副市长还提出下一步义乌的突破重点,他表示,“创新发展义乌经验,干在实处勇当标兵”,深化贸易、城乡、要素及政府四大领域改革。随后,义乌市发改办、金融办、法制办、商务委、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就自身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围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法治保障畅谈感想,并向研究会的专家学者提供了有益的研究素材,与学者们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闭幕式】
4月24日下午年会进入闭幕式环节。研究会副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主持,沈四宝会长致闭幕辞。针对研究会的特色发展,沈会长提出五点建议。第一、在研究中提倡以问题做导向,做理论贡献,不仅仅研究国际公法上的问题,如FTA、TPP等,还要为企业、实务界、专业机构服务。研究内容应包括公法和私法、宏观和微观、理论和实践各个方面。第二、在研究法律过程中,强调和其他领域的关联性。沈会长表示,“专家应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专家,对事物的未来发展趋势提供预测,并非仅仅会写文章而已”。“把握好关联性决定你的梦想能否成为现实”。第三、研究会发展需突出国际化。不囿于现状,“谁好就像谁学习!”第四、研究会更要强化为年轻学者搭建发展平台的使命。坚持优秀论文评选制,并促进相关的项目研究。第五、研究会要为法治社会服务,增加来自实务部门的会员。此外,此次年会还讨论通过了下次年会举办地点、承办单位及时间。
本次年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