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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8-04-10   来源:  责任编辑:fml

  一、民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7年年会简况

  2017年6月10日至11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7年年会召开,会议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复旦大学法学院承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协办,中国法学会张苏军副会长出席并讲话。根据中共中国法学会党组《关于同意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研究会章程、负责人候选人的批复》,按照《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第二届理事会负责人15人、常务理事57人、理事181人,表决通过章程修正案、研究会拟聘任人员名单。王利明教授当选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参会代表300余人,参会代表包括民法学研究会顾问,学术委员会委员,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候选人及负责人候选人,以文参会的非理事代表和其他特邀代表。本次会议开幕式和主题发言之后围绕民法典编纂的主题,安排20个单元进行分组报告讨论,详细讨论记录都整理登载发布到中国民商法律网及其公众号,并向中国法学会网和中国法学创新网报送。

  张苏军副会长在讲话中指出,民法学研究会成立三十二年来,在历届会长佟柔先生、王家福先生、王利明教授的带领下,在广大民事法学法律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勇于开拓创新,在繁荣民法学研究、推动立法进步、服务法治实践、培养优秀法学法律人才、促进学术交流等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中国法学会是中央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主要参与单位之一。2015年4月14日,中国法学会党组决定成立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这个领导小组主要依托的就是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6月24日,领导小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立法参考。该专家建议稿是在王利明教授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基础上,广泛吸收学界其他专家建议稿内容而形成,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总则》立法的重要参考,许多建议都被立法采纳。目前,民法学研究会在中国法学会指导下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民法典各分篇的体例论证和具体条文设计,合同法编、物权法编、婚姻家庭法编、继承法编和侵权责任法编专家建议稿都已经于今年3月初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王利明教授在发言中表示,今年民法总则篇的通过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而接下来的分则编纂工作将更加艰巨,需要集体的献言献策。首先,我们需要讨论分则体系问题,如人格权法、债法总则是否应当独立成编,再如知识产权法是否应当纳入民法典等重大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民法学者参与其中提供建议,治学报国、与有荣焉。因为民法典是民族智慧的结晶和民众智慧的成果,无论意见是否被采纳,都能给予立法机关重要的参考;其次,我们应当加快构建中国民法学的理论体系。清末变法以来,西学东渐,我国步入大陆法体系。我国民法全面借鉴德国民法典,受德国法学影响深远,人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和民族贵在自强。习总书记讲,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做世界学术的贡献者,要拥有自己的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我们的理论自信,正来源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伟大成就的坚实基础。这是一个改革的时代,产生民法思想的时代,我们面临的许多新问题是百年前的德国、法国未曾解决的。我们应当回归中国的本土实践,以问题为导向,大胆进行理论创新。我们要使用中国的素材和案例,讲好中国自己的故事。因此我们的民法理论体系应当是体现时代性和进步性的。在借鉴国外文化成果以丰富自身的同时,也绝不能以国外理论为牢笼。学术的探讨应秉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我们应以开放、理性、平和的态度对待学术问题,以实现民法的发展和繁荣。

  二、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主题发言综述

  本次年会上邀请到王利明教授、孙宪忠教授、郭明瑞教授、崔建远教授和杨立新教授就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做主题发言。

  王利明教授认为,对民法典体系的研究和探讨永远是一个进行时。并不是说法典通过了,就终结对它的讨论。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强烈呼吁要增加人格权编,而且态度非常坚定,正在拟定独立成编的建议稿。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领导在有关座谈讨论会上都表示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还提出要增加知识产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作为两编。知识产权法学会也强烈呼吁要增加知识产权编,认为民法典如果不把知识产权纳入进来,民法典本身就不能体现时代性,这个很值得我们民法学界好好研究。在民法总则通过之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人格权的立法,特别是呼吁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尽量充实人格权保护的规则,尽可能保护每一个人的尊严,使人格权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一,民法总则第二条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了重大的改变,调换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顺序,民法调整的对象首先是人身关系,然后是财产关系。这个调换不是一个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突出了对人身关系调整的重要性,突出了民法对于人身关系的高度重视。第二,民法总则只用了三个条文来规定人格权,这实际上是为分则人格权独立成编预留空间。第三,民法总则第一次规定了隐私权、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但是还需要靠分则来进行完善。

  孙宪忠教授认为应该准确认识和定位中国民法的体系功能和思想价值。应该把民法定位为基本法,认为我们需要重新定位民事权利,过分强调私法,必然损害公权,过分强调民法地位也会受到宪法学家、社会法学家的质疑,应该强调私权公权的协调。郭明瑞教授指出,有七个因素导致继承法应当修改,第一,财富、私有财产的增加。第二,产权保护。私有财产的增加不等于对继承权的保护,没有产权的保护,继承不会顺利。第三,现代家庭结构、亲属关系的变化。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避免财产无人继承的状况。第四,科技的发展。应当承认打印遗嘱的效力。第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保障被继承人的意志自由,是继承法修订中的重点。对于遗嘱的形式要求,只要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形式上有瑕疵,但只要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是真实意思即可以认可该份遗嘱的效力。第六,关于后位继承人的问题。后位继承不会损害继承人的利益,是被继承人的自由意愿,应当要尊重。第七,遗嘱自由和亲属关系之间的关联。

  崔建远教授从解释论角度认为,城市供暖等管道宜作为独立物对待。至于对于要求拆除的请求,法院可以用权利滥用禁止条款驳回。若从立法论的角度,可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则,采取添附规则来解决这一问题。至于究竟如何解决,要看未来学说、实践和立法的具体选择。如果泥沙和堤岸、海岸相结合,应采用添附规则处理。杨立新教授认为民法总则中列举了各种权利,而权利的具体内容应在分则中具体展开。人格权没有对应的人格权法,在逻辑上是欠缺的,在保护上是不严密的,尤其是在目前人格权保护越来越重要的情况下。将人格权作为侵害人格权里的一章放入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中,结果是不理想的,因为侵权责任法是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而人格权法要解决的问题是权利行使资格和支配的问题,因此这条路走不通。

  三、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民法总则讨论综述

  曹守晔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的适用问题,上策只能是制定民法施行法,中策是在民法分编中考虑,下策是立法不考虑,遗留给司法解释。《民法总则》法律适用的顺序应当是:法律、习惯、司法解释,并参考法规、政策、指导性案例、法理等。王丽萍认为民法典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包含“中国元素”;应该体现时代特色,顺应人权保障、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反映高科技与互联网、信息及大数据时代的特点;还应当贯彻人文关怀;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不断地增强民法典的科学性。钟瑞栋以自治与管制程度的不同把民法规范分为五种:任意性规范、授权一方当事人的规范、授权特定第三人的规范、半强制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通过五种规范的巧妙配置,可以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良好的规范基础。翟新辉认为民法典编纂,应当以裁判法、权利法为标杆,否则会导致民法典的膨胀,导致没有实用性。就民法规范属于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彭诚信认为,从终极意义上看,民法应当是裁判规范,并带有一定行为规范属性,但在我国的语境下,民法规范的指引效果会被特别强调。

  王利民认为民法的精神就是人的利益需求和实现的规定性。于飞认为,应将基本原则放在法律和习惯法之后,将我国民法的法源体系从二位阶扩张为三位阶,即“法律--习惯(法)--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方新军认为在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后,中国民法必然全面走向解释论,必须使规范舞动起来,逐步形成中国的教义学体系。

  杨立新指出现在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从有和无两种情况过渡到有、部分和无三种情况。李国强认为为了更好地完善成年监护制度,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石佳友重点就《民法总则》第153条进行论述,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涉及到公法规范的识别定性,而公法规范的识别本身是一个公法行为;若由民事法官对公法规范的性质进行判断和区分,存在着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在针对不得已需要进行识别区分的情形,司法解释应当作出指引。众多标准之中,保护利益说相对较为合理,因为其更符合合同无效制度的宗旨。

  朱晓喆探讨了请求权的价值权重与诉讼时效的规则设计问题。作为诉讼时效限制对象的请求权,按照时效对其限制的程度,可以整理出如下序列:完全不适用时效——长期的特别时效期间——普通的时效期间——短期的特别时效期间。这一序列大体反映了我国民法上各类请求权在诉讼时效制度中的重要性及受保护的程度。

  田土城认为真正的举证责任特殊规则一定是民法所规定的,民诉法应当根据民法的规定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不能突破民法所设定的实体法框架。

  四、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民法典分则讨论综述

  申建平认为,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之际,统一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我国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的登记要件主义单一模式应成为物权编的立法必然。陈本寒认为国家所有权不是民法上一般意义上私权,它是公共利益代表,不能作为私主体存在。胡海东结合目的解释,指出在善意取得制度中我国是由善意取得者证明自己是善意的,而有的国家是由权利人证明受让者是恶意的,两种规定不同,很显然我国加重了举证者的负担,不利于善意取得对应的交易。在评述学界现有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两派观点后,石冠彬提出了“房屋安全年限内免费自动续期”的立法方案。

  刘保玉认为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有关种类物的动产质押模式,系由交易实践中产生且符合有关经营者需要的质押模式,并非规避法律的脱法行为,是合法行为。高圣平建议对担保范围有明确的规定,登记后可以对抗其他的权利,登记范围有优先受偿权,没有登记部分不能要求优先受偿。董学立建议建立一元化的动产担保权制度,恢复以担保物之不动产、动产为分类标准的担保物权制度体系,区分不动产担保物权法与动产担保物权法。刘斌详细界定了独立担保的独立性内涵,认为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相异,独立担保以独立性为其重要特征,但这一特征仍未得到我国担保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系统认识。

  孙宪忠认为成员权是未来研究农村集体的核心,对成员权,要用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理解。还要从法律上规定成员权利、新成员加入、成员退出机制等。陈耀东指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是农村土地改革的重中之重。李凤章建议将宅基地使用权中的身份性成员权和物权相分离,将成员权和物权分离成两个独立的权利。

  李岩强调简单的物债二分法已不适合现在这个时代,虚拟财产权的单行立法模式应是未来立法的努力方向。

  徐强胜认为应当合理界定民事性与商事性规则。凡属企业之间的行为可以界定为商行为,在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的单方商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同时从商人角度看则属于商法规则。张良认为,我国合同法中商化不足和商化过度的现象并存。

  柴振国就《民法总则》框架下有名合同的增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其认为,现行《合同法》仅规定了15个有名合同,但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社会生活的需求,因此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当适当增加有名合同的数量。

  周江洪认为指导案例67号仅表明在合同解除权方面应谨慎适用第167条,并不否定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期限利益丧失规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的适用。戴孟勇认为,我国应当在债法编买卖合同中规定先买权,这样做好处有三点:可以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我国现存的误区是认为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这并不妥当,优先购买权和物权变动并无关系,所以放在物权法或所有权中不合适;并不是所有的优先购买权都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有些优先购买权没有公示,或对于约定的优先购买权没有提供预告登记的方式,和是否是物权不能等同。

  张家勇认为侵权责任和侵权之债对立起来是一个错误的问题,侵权责任到最后还是债务的问题,仍属于债务的确立和债务的实现。杨垠红结合我国国情,从资金来源、申请条件、补偿范围、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构建我国环境毒物侵害补偿基金制度。于雪锋认为在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认定中,采用可预见性说,从而起到限制侵权赔偿金额的作用。

  王歌雅认为姓名权内蕴含民族情怀和社会性别观念,如何建构符合中国国情和具有前瞻性的规则是我们当前需要关注的问题。

  马新彦认为民法典编纂中继承法编的制度创新和变革不仅使居住权具有了现实需求,而且,居住权为《继承法》的变革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物权法居住权的确立,对于婚姻家庭法编、继承法编的制度创新具有奠基意义。《继承法》的改革旨在将遗产流到被继承人意愿流到的地方,居住权的意义在于,阻断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流向,满足根据道义应当保障的人的利益诉求和生活保障,但又不影响遗产的最终走向,使被继承人的内心意志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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