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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会综述

时间:2018-07-10   来源:  责任编辑:fml

  经高检院党组批准,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暨第十八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于2017年6月5日至6日在广东深圳召开。现将年会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主题为“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制度发展”。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2016年度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部署2017年度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表彰2016年度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法学专家作学术报告;围绕年会主题进行理论研讨;2016年度高检院部分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成果交流等。

  出席本届年会的代表有:高检院徐显明副检察长;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成员;各省级院研究室负责人;部分2016年度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组代表;入选年会论文作者代表和获奖作者代表;部分专家学者以及新闻出版单位代表共150人。

  徐显明副检察长在开幕式上讲话,对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如何认识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如何确保检察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回应实践需求,进一步提升检察理论成果品质,推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再上新台阶作了全面部署。广东省委常委、副省长、政法委书记何忠友到会致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作了题为“司法改革视野下的检察制度”的学术报告。与会代表围绕徐显明副检察长讲话和年会主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对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制度的发展路径、检察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何提高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成效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会议安排紧凑,内容丰富,具体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导向性强。徐显明副检察长的讲话从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入手,从研究方向、研究立场、研究方法论三方面对今后各级院推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议代表在研讨中围绕讲话精神取得了普遍共识,有利于今后系统内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焦点集中。本次年会按照“检察监督体系完善”、“刑事诉讼中的检察职能完善”、“检察改革理论与实践”、“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完善”四个专题进行研讨,从基础理论范畴讨论到改革实践经验梳理建言,代表普遍反映良好。三是学术氛围浓厚。会议既有学术讲座,又有主题研讨,韩大元、张卫平、陈卫东、陈瑞华、汤维建、闵春雷、张建伟、万毅、吴宏耀、周长军等多位学界知名专家与会点评和讨论,与检察实务届代表深入互动。开拓了与会代表的研究视野和研究思路。四是多维度报道。本次会议邀请了《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予以报道,深圳市检察机关还积极使用新媒体技术跟踪报道会议实况,通过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布了多篇角度多元、形式生动的会议通讯,扩大了会议在学界和检察实务界的影响力和关注度。

  二、主要收获

  (一)进一步理解了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

  在讨论过程中,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在这一特殊背景下,我们要对理论研究工作有着更为准确的认识和定位。理论研究能够为改革提供思想引领和理论准备,有助于推动发现、认识、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有助于提升司法人员业务素养和办案能力。当前,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双期叠加,触及到检察理论的基础性命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办案理念和办案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期待。面对这些新课题、新任务,我们要统一认识、坚定信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和理论建设,通过理论研究解决改革与实践难题,推动检察制度发展完善。

  (二)进一步明确了检察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立场和研究方法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是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要阵地。研究者一定要守住政治安全这条底线,紧绷意识形态安全这根弦,理论观点、价值取向不能出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情况。要严防理论观点的西化和分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地批驳和反对各种“西化”、“分化”的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坚决维护司法领域意识形态安全。检察理论研究要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出发,站稳“人民”的政治立场,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理念,坚持以人民权益为目的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坚持以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的政治发展道路。在方法论方面,检察理论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研究既要站在检察之内,也要跳出检察之外,要体现“实”和“新”。

  (三)进一步明确了当前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领域

  会议代表经过研讨后,对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领域达成了共识:

  首先,要加强对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高检察监督能力的研究。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曹建明检察长在“十四检”会议上指出,检察监督体系是一个全面发展的体系,也是一个开放发展的体系。如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检察监督体系,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需要在理论上给予充分回应。

  其次,要加强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研究。今年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决战之年。五年改革进入收官阶段,既为检察理论研究带来了广阔空间,也提出了更多任务和挑战。要认真研究总结改革经验,为党的十九大部署新一轮改革做好思想理论准备。要以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衡量标准,对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和经验概括。要认真研究梳理改革问题,提供有效对策推动各项具体任务落实落地。要加强对已经推动的员额制、分类管理改革、办案责任制、职业保障机制等改革措施中需要细化问题的研究,加强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研究,研究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改革,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正在试点的公益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改革任务中存在或可能出现问题的研究,增强改革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前瞻性,为今后立法或者全面铺开打下基础。要认真研究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衔接的具体问题,主动谋划检察工作发展。既要研究反贪等机构转隶前,如何抓好过渡时期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工作衔接,研究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变化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也要研究转隶之后,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等具体司法程序,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科学设置内设机构等问题,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全面实现。

  第三,要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修改和配套制度的研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即将进入立法审议阶段,检察官法的修改也已列为今年立法规划的预备项目。这是检察理论研究的历史机遇。要抓紧时间、集中精力,研究如何把修改后三大诉讼法新增的检察职能纳入其中,把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重要成果吸收进去,充分照顾“两法”之间以及“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问题,并且考虑检察事业未来发展的预留空间,为“两法”修改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四)进一步研讨了检察改革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

  与会代表从不同角度对以下热点或疑难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提出了不少鲜明的观点和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1.关于对“办案”理解。有多位检察实务部门代表指出,根据中政委出台的改革文件,司改后入额检察官满一年的,要进行考评考核,入额之后没有“办案”就要退出员额。这样一来,如何界定“办案”对于员额分配、考核考评都至关重要。如果纯粹根据案号所反映的案件数量对入额检察官进行考核,存在多重困难。检察机关的办案和法院不同,检察权是复合权,有多种表现形式,研究室、案管办、控申等部门所从事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务也无法完全以“办案”形式量化;另外,检察机关是上级领导下级体制,层级越高,案件数量越少。省级院和高检院主要职责在于业务指导,纯粹从案件数量来考核工作绩效不能反应实际的工作量。建议尽快明确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办案”概念。

  2.关于审查批捕诉讼化。有学界代表指出,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条件和逮捕程序是否健全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审查逮捕工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关系着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力度。构建由检察官主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律师参与的审查逮捕诉讼化模式,契合新刑诉法的内涵及要求和检察权运行优化的要求。但也有与会代表认为,审查逮捕诉讼化对于检察职能发挥而言是一种理论“陷阱”,大范围推行只能导致批捕权最终脱离检察机关。对于有争议、对是否继续羁押存在不同意见的少数案件才有必要采取听证形式,没有争议的案件应当采取阅卷等行政化处理模式,这既是提高效率、节省资源的需要,也是检察权不同于司法权的运行模式使然。

  3.关于捕诉合一。针对检察实践中的捕诉合一试点,有学界代表指出,批准逮捕和公诉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批准逮捕要求检察官中立,提起公诉要求检察官有明确的立场,两者合一违背司法规律,同理,侦查监督和逮捕也应当分开。也有代表指出,对于捕诉能否合一不能笼统评价,检察机关的起诉审查权其实是审查侦查结果,属于侦查监督职能,把起诉审查权从公诉权中分离出来划归侦查监督权,可以作为对“捕诉合一”的矫正。

  4.关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许多学界与会专家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寄予厚望,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可以通过发动民事、行政公诉的形式实现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有检察实务界代表提出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完善其启动、运行机制,以强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手段和力度。但也有学界代表指出,我国是行政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几乎可以避免所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职责才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取决于其在政治架构中的地位,也取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目前检察机关还没有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比如,在没有调查权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调查,也可以通过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的方式来解决。

  5.关于检察官权力清单。有观点认为,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还权司法官,但检察体制和法院审判体制不同,检察机关采取检察长负责制,不是分权制,而是授权制,公权不能私相授受。检察长如何授权才需要制订检察官权力清单。也有观点认为,检察长负责制未必是要将所有检察权都掌控在检察长手中,检察一体原则之下有事务委任权,分为外部委任和内部委任。建立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检察长代理人制度,除了法律对检察长的特别授权之外都可以授权下放,检察长既是检察官,也是检察官的指挥官。检察长的指令必须要书面下达,检察官要有拒绝权,因为涉及责任承担问题。目前一些试点制订的检察官权力清单列举的事务性安排过多,并非真正的“权力”清单。

  6.关于“智慧”检察院和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对于全国各地探索将信息、科技成果运用于检察工作,打造“智慧检察院”的实践做法,多数与会代表给与肯定,并预测今后科技成果将从程序的严格性、对象的准确性、权力运行的高效性等方面极大地改变检察权的行使状态。但也有与会代表指出,应当正确认识科学技术与司法的融合所带来的变化,它不属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范畴,只是科学技术对于司法的辅助,司法活动不能被机器所绑架。“智慧”所反映的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是机器所提供的机械化操作。哪些司法权力可以外包和智能化是需要研究的,司法官的亲历性要保证,被告人、律师的声音和意愿要反映是科技成果运用于司法活动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五)进一步研讨了如何更好地推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代表们普遍认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对于检察事业发展十分重要,加强检察理论研究需要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创新。有代表提出,目前当地存在检察理论研究动力不足、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等问题。一些研究人才因员额制改革回流到业务部门,使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受到一些影响,今后应当通过营造研究氛围、加大奖励力度、培养新生研究力量予以解决。有代表建议,不同层级院应出台相关制度明确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激励措施,包括对各类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奖励、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等内容,以保证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有代表建议,年会论文、课题、评奖都应适当向西部地区、向基层院倾斜,以鼓励西部地区和基层院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的积极性。还有代表建议,原先的检察理论研究绩效考评机制对于推动检察理论研究力度很大,目前虽然不一定要完全恢复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绩效考核,但高检院也应当通过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排名、表彰奖励先进的检察理论研究组织单位等措施大力推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三、会后措施

  会后我们全面总结了会议情况,梳理了相关建议,拟采取以下措施推进今后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1.加强检察改革研究。针对检察改革实践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学界专家和检察业务专家进行专题研讨,最大程度凝聚共识。

  2.要求各地对推动检察理论研究的创新举措进行梳理汇总,报理论所,研究会进行收集整理,以编发《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情况》、检察理论研究要报等形式上报院领导和学会领导。

  3.拟研究制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绩效指标,每年对各省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以激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和保持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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